电动车论坛

标题: 在东莞你敢骑电动车 交警就敢拘你15天 [打印本页]

作者: wen    时间: 2007-8-14 21:16
标题: 在东莞你敢骑电动车 交警就敢拘你15天
  核心提示:8月15日,东莞交警将安排2/3以上警力开展整治电动自行车统一行动。据介绍,专项行动中,执法民警可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处50元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车主可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信息时报8月14日报道 8月15日,东莞交警将安排至少2/3以上警力参与开展整治电动自行车统一行动,重点整治市镇中心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冲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此外,各镇(区)交警大队还将根据自身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在统一行动之外,自行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

2/3以上警力上路执法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批示,东莞将于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并对当事人处50元罚款。为保障今年8月15日起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顺利实施,东莞交警支队制定了整治电动自行车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交警部门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加大政策宣传,并于8月15日当天安排至少2/3以上警力参与开展整治电动自行车统一行动,在市、镇中心区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冲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此外,交警部门还将联合公安、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开展行动,加强综合整治力度。

相关部门将加强督导

在整治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各交警大队将结合自身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整治电动自行车专项行动纳入今后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除统一行动以外,各交警大队还将自行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工作。

在整治过程中,各单位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对民警工作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奖优惩劣。相关部门也将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督导力度。
作者: wen    时间: 2007-8-14 21:18
够狠!可惜是对付普通老百姓,好像用错了地方……
作者: yida    时间: 2007-8-14 21:31
打到这样的政府
作者: zzw    时间: 2007-8-14 22:40
这就是中国特色
作者: 刘武震    时间: 2007-8-15 22:00
重点整治市镇中心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冲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应该这样吧
作者: brucexue    时间: 2007-8-16 19:56
妈的,真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骑电动车也犯法!!!
作者: 钳工    时间: 2007-8-16 21:32
咋不用这阵式治理贪官污吏呀!
作者: wen    时间: 2007-8-16 23:03
标题: 什么是刑事拘留?
乐音果律师: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1.刑诉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意: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5.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刑诉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7.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作者: wen    时间: 2007-8-16 23:13
标题: 拘留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及时讯问的目的在于:一是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被拘留人可能形成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而给侦查活动带来困难;二是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包括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拘留人所为;犯罪行为是被拘留人所为,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拘留条件而不需要拘留。对不需要拘留的,要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的期限内无法满足逮捕条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如果释放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者有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可能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定分别报告,不得省略手续。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委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履行报告事宜。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007-8-17 16:54
呜呼中华
作者: 大林子    时间: 2007-8-17 20:33
2/3以上警力呀!你们抓飞车毛贼的时候,动过这么多饭桶吗?
作者: yida    时间: 2007-8-20 11:05
[转帖]天怨人怒,东莞人民奋起反抗禁摩禁电!
图片:[attach]14867[/attach]


图片:[attach]14868[/attach]


图片:[attach]14869[/attach]


图片:[attach]14870[/attach]


图片:[attach]14871[/attach]

[ 本帖最后由 yida 于 2007-8-20 11:19 编辑 ]
作者: 天下游子    时间: 2007-8-20 12:38
像这样的事情就没有人管管吗 ,
作者: 天下游子    时间: 2007-8-20 12:41
兔子急了还咬人呢,何况人呢
作者: sheji    时间: 2007-8-20 15:25
问题是:谁来管警察?如果存在,哪又谁来管那个管警察的?
这个问题如果思考清楚了,就不会有疑问了。
作者: wen    时间: 2007-8-20 15:44
真的?假的?太夸张了吧!
如果是真的,要感谢东莞用户的勇敢行动了,也好让随意鱼肉百姓的地方政府吸取点教训。
作者: 大林子    时间: 2007-8-20 20:06
禁摩能防止飞车抢劫?笑话,现在禁摩后,流行面包车干活,把路边走的小女孩一下拖上面包车,关上门,四个壮汉按住,你有多少能耐?不给钱还想下车?我建议今年9月1日00点00起东莞市全面禁外地面包车,明年9月1日00点00起全面禁本地面包车。
作者: 林冬雨    时间: 2007-8-20 20:29
轿车也能用来参与抢劫,干脆连轿车一块禁了!
作者: 四川办事处    时间: 2007-8-21 01:41
这样的政府会遭报应的
作者: walkman    时间: 2007-8-21 06:51
无语,老百姓太难了。。。
作者: 四川办事处    时间: 2007-8-22 18:12
有东莞的朋友吗?关注事态发展
作者: 老房    时间: 2007-8-22 22:45
推荐一本书“驻京办主任”,看看这本书就知道现在的ZF如何了。
作者: 大林子    时间: 2007-9-1 16:27
东莞禁止电动车上路 人大代表称政府应作出解释(图)
http://news.QQ.com  2007年08月23日23:53   红网   
  
今天(21日),广东省东莞市民王先生找到记者诉苦。他在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交警拦下,并被罚款50元。
  据了解,东莞市政府明确规定: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准东莞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东莞于8月15日起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东莞是继广州之后禁电动自行车的城市,在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阶段,广州、东莞都出现了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一段高潮。这次东莞继广州之后又禁电动自行车,市民反应强烈。
  “禁令”惹民众热议
  “禁令”一出,立即引来市民热议。支持者认为那些骑电动车的人常常骑上人行道,到处乱窜。这么危险的交通工具应该禁止。它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在慢车道行驶的限速,在快车道上行驶速度又不够,会造成快速道的障碍,而且由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每天都有。
  也有环保人士指出:“电动自行车用过的废旧电池,会给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大量的污染。”
  然而,要求开禁,反对“禁令”的呼声也很高。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比较集中的意见是:买得起小汽车的人毕竟是少数,摩托车不让开,电动自行车又禁止,政府的做法很不人性化。况且,城市道路是社会的公共资源,目前的公交服务已严重不足,存在速度慢、费用高的情况,还不允许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使用比较低廉、便捷的交通工具,凭什么把这种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只让给有钱买车的人。
  也有市民表示:“作为交通工具都有权上路!电动车上路可造成交通事故,难道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少吗?”
  更有许多一肚子怨气的市民,他们几个月前才花一千多元买了辆电动自行车,现在就不能上路了,逮着还得被罚款。“政府部门到现在也只是要禁,那车子怎么办,难道任由它烂在家里变成废铁吗?”
  做小本生意的刘先生告诉记者,小车暂时买不起,摩托车又不让上路,所以还是选择电动自行车。
  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受禁电动自行车的影响,快递、送水行业成本将普遍上涨。
  某快递公司负责人张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他用电动自行车送快递,一年成本接近5000元,而如果换“小四轮”(微型汽车)的话,一年成本超过2万元。
  某水行杨老板告诉记者,送桶装水行业从成本和便捷方面考虑,不可能选择“小四轮”送水。杨老板表示,“希望政府能考虑将我们这些特殊行业,譬如如送水、送气、快递、送快餐等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纳入可上路行驶的范围。”
  专家称禁行电动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有评论认为,电动自行车在国内大多数城市可以行驶,到了广州、东莞就“非法”,甚至驾驶“不超标”、国家标准允许的电动车“也将予以扣留”。在法律的禁与放之间,出现了不统一。
  据记者观察,广东媒体报道东莞市执政者决策“禁行”电动自行车时,特别强调了“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复东莞市政府,同意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决定。
  广东的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从我国立法程序上来看,这是一道典型的行政命令。执政者上报广东省政府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取得上一级政府对这一执政决定的支持。
  此举的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但广东省政府批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包括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决定,依然与法律、生产销售、社会生活等产生了严重的碰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这就是说,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显然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同样,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下发“禁电令”,那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法律专家指出,在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之间,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显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人大代表及产业成员:“禁令”应当作出解释且经民议
  广东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政府应当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照、上路作出合理解释,理由如下:
  必要性:一项科学的决策必须体现”以民为本“。百姓出于出行的方便,目前解禁的呼声比较高。其实,到底是“禁”还是“疏”,政府应当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证,严密论证后再作出科学的决定。与此同时,交管部门有义务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向生产厂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使其达到上路行驶的要求,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紧迫性:有人认为“禁行”是最省事、最见效、最能体现政府权威的办法。然而广东现有电动自行车数十万辆,一旦禁止上路,必然损害拥有电动自行车者的切身利益。所以“禁”并不是办法,如何对道路交通加强疏导、完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才是当务之急。
  可行性:中科院一些著名的科学家曾多次预言:未来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将由快速轨道公共交通、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三个层次复合构成。随着城市“限摩”、“禁摩”政策的实施,无污染、无噪声的电动自行车必将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在未来的立体交通构成中扮演重要角色。
  有人大代表指出,《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电动自行车的程序是: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尽管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在6月份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应该说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至少,与此最直接相关的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禁摩后准备以此作为首选替代的潜在车主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商家,他们的声音没有充分和足够地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弹的意见。
  “禁电令”无疑对自行车产业产生巨大的冲击,为此,广东省自行车协会也提出建议:
  请省人大或市人大,或者政府的法制机构举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动自行车”政策听证会,各有关利益方面和有关专家学者都应当有代表出席;完善非机动车设施,保障非机动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正常上路,同时还要严格规范非机动车的行驶;借鉴外盛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电动自行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邓新建)
  (稿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胡蓉平)
作者: 大林子    时间: 2007-9-1 16:32
群众个人绝不敢出头,否则会被某些人整得很惨。人大代表敢出头说话?那他的仕途就全完了。和ZF对着干~~~~~~
作者: shawushe    时间: 2007-9-2 18:14
重点整治市镇中心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冲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也许大家在发表言论之前是否需要了解下事实的真相,不要听风就是雨。很FG楼主这种断章取义的标题。
作者: 四川办事处    时间: 2007-9-3 00:53
原帖由 shawushe 于 2007-9-2 18:14 发表
重点整治市镇中心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违法载人、逆向行驶、冲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也许大家在发表言论之前是否需要了解下事实的真相,不要听风就是雨。很FG楼主这种断章取义的 ...

重点整治市镇中心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
你去百度搜一下“东莞禁电”,看一下到底是不是断章取义,很多链接已经被网警封了,只要是当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公民,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很怀疑你的阅读能力和身份?军队、警察、司法是什么?在全世界都国家机器,可在中国就是属于共产党的,我等老百姓害怕啊。

[ 本帖最后由 四川办事处 于 2007-9-3 01:05 编辑 ]
作者: 洞源剑客    时间: 2007-9-3 11:36
唉,没有办法
作者: lhb80    时间: 2007-9-3 12:24
广东的人大代表也都他妈是政府官员或是政府官员的奴仆,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管老百姓的死活的!
作者: 信阳得康    时间: 2007-9-12 19:45
我们这里外出务工的很多在东莞。最近东莞电动车回来很多  不过善良的工人们没有太多的抱怨。他们在东莞那个不够人道 不讲人权的黑心的香港的 台湾的 本地的 外国的老板们的长期压榨下  已经没有什么脾气了。
据我所了解  东莞务工人员每天平均工作在13小时以上。活多的时候工作时间更是长期高达16小时。加班费很低 或者变相不给加班费是正常现象。三分之一以上的工厂 每月只有一天假期(一般是1号那一天,就这样黑心的管理人员还是不放过啊,31号晚上一般加班到12点  2点 甚至通宵
东莞的劳动管理部门 99%是为工厂利益而工作的,处理劳务纠纷普遍偏袒工厂或者本地人。东莞的所谓联防队(当地小痞子组合,他们的摩托车技术一流。是标准的飞车党)经常打人。语言 行为骚扰外地打工妹。(我在东莞玩过一段时间 当时住在东莞大朗公安分局宿舍楼)
东莞 不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乐土。
作者: duyongshun    时间: 2007-9-13 16:54
标题: 观点
无法=无天 哎怎么随便抓人拘留啊?人权何在啊?以为法律大于权了就会有公道 谁知法律是政府随便增加的啊?无奈。
作者: 淡淡红茶    时间: 2007-9-13 17:29
可怕。。。
不敢發言了。
等下被抓去槍斃。
作者: sheji    时间: 2007-9-14 06:20
在东莞、深圳一带,对港台和外资企业,工作制度还是很严格的,极少出现不安分事件。就算你要加班,还得审批呢,不是你想加班就有得加的。
差劲的是那些本地的企业,也有国内的外地企业。而且,企业规模越小越容易“差劲”。
作者: 信阳得康    时间: 2007-9-14 12:08
可惜了, 大企业有几个呢?正规的大企业又有几个呢?审批是什么你知道吗?工厂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需要 借口你知道有多少?
本人在宝钢集团4年。就是这样的大企业。所有员工都了解劳动法,了解上海市劳动安全监察条列。但是有用吗???我抢修的时候也是干过48小时没有上床睡觉。最多躲在电气室眯一会儿。
审批  是个程序问题,仅仅是一个手续  仅仅是一个过场。
在中国生活  建议大家不要讲人权。否则你离找工作的日子不远了。
作者: sheji    时间: 2007-9-14 12:41
宝钢是国内企业。
国内企业胆大包天。
外资企业胆小如鼠。
其实这有个环境问题。一来外资(尤其是独资)本身守法做的就比较好,二来有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政策和制度,而且相对比较健全,三来对外资企业的常规检查和“罚则”比较详细,有比较一定的确定性。往往是越轨一次,就面临关门的境地。
国内企业就不同了,政策是“泛泛而谈”,掌握那是“浮动量大”,浮动量受人情所掌握,而且还“法不罚众”,普遍不守法,见过一下子处罚大批企业的吗?就算被查到了,也就罚款而已,严重的也就警告一下,顶多“停业整顿”,过两天再开。只要有钱,没有不能开的。

另外,加班审批不是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而是企业员工对企业内部的主管部门,都有记录的,因为有审查的项目。

再另外,如果是抢修,企业领导会命令员工加班,并作记录。这是许可的。难道诸如厂房失火要你去救你也要先谈加班费吗?
国内企业,尤其是支柱企业,抢修是责任,起码也是对社会主义作贡献,个人的利益哪能与之相比?
医生在手术中,一工作10几20几个小时,连饭都没得吃,敢计较“人权”?
作者: 信阳得康    时间: 2007-9-14 23:05
你是领导吧,要学会换位思考。你知道48小时是什么味道吗?打呵欠都显的没有力度。高空立体交叉作业,精神紧张很容易疲劳。高炉上随便一个直径不到一厘米的铁渣掉下来就可以穿过你的安全帽  永远的进入你的大脑。
宝钢和国务院的关系是什么?
外资企业不是主流。
加班审批是企业的小主管填写的吧。如果叫员工那是高级职员。是有审查项目。我们加班前就会让普通员工在精神状态栏填写“精神良好”,事实上员工拿着笔打着呵欠。不过这样出事了领导的责任就小了。死几个人正常。不说山西黑矿了。宝钢哪年的死亡指标不是严重  再严重的超标?很多人死了还在掉盐水  那水都流不下了。因为死亡报告要写抢救无效死亡  而不是当场死亡。
宝钢的设备除了日修,定修, 全是抢修。检修方与点检方,生产方的关系永远是很奇妙的。为什么这么大的现代化企业,抢修项目过50%?(要求我们报表做出来不许过7%。这在宝钢内部是公开的秘密。)
长期全是责任,不是一天两天。多少年如一日啊。加班费我们不在意  奖金标准执行岗效工资,就是说这个月也许你快累死了才拿2500,下个月你从来没去过现场却拿了6000.
知道我们安全教育吗?大屏幕放着:遇到威胁到设备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可以不经过领导批准采取果断措施,事后第一时间想直接领导报告。很好啊  拍的很有人情味。可是这时候可以看到鼠标一点。暂停了。主讲安全的老师很直接的告诉你,“当然,讲归讲,做归做。例如 高炉 电炉  烧结这些部门的同志要注意。不能拉闸的。否则小心饭碗了。死亡一个人 最多100万!拉闸一次,  损失最少一千万  甚至过亿。”
2005年  宝钢冷轧厂的一台机器的红外检测开关影响作业效率  生产方提出拆除  被日本设备生产厂方技术人员拒绝。后来生产方通过层层转包的手段找到我们作业区,最后是我去该的线路(手段相对隐蔽,一般技术的点检看不出来的。)结果第二天一个工人的手就没有了。我被停发三个月奖金,理由是:违反了《宝钢检修作业安全技术》中的“检修完毕,复查接线是否正确”。作业长才扣了200元。大家明白,我神经病了才做的这个线路改造,而且是非法改造。不做是可以的。我平时穿41码的鞋子,下次发劳保鞋子 估计是39码了。
我对宝钢是没什么抱怨的,但是看到四川贫困地区的父母拿着孩子的死亡赔偿金(一般是20-30万)。流着眼泪却看着手里的支票。寒心啊。
人权是什么?最基本是生命健康权吧
作者: 信阳得康    时间: 2007-9-14 23:34
扯远了  楼主在谈论东莞的警察还有电动车。不好意思
作者: sheji    时间: 2007-9-15 01:16
一回事,涉及到东莞的社会稳定问题。

还有我不是领导。
你说的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我没有异议过啊?你看32楼的回复,我是针对你一棍子打死东莞企业而说的,外资企业相对是不错的,很少有你说的这些问题。你看到的是本地及国内在东莞的一些企业的情况。而且我也没有持异议啊?
你看34楼,我不是也在说国内的企业吗?

至于加班需审批也同样指外资。这归功于处罚严厉的条例吧?其实不少一定规模的国内企业也是这样做的,同样不能一棍子打死。

另外关于“抢修”的问题,我认为无论是在哪个企业,只要还是这个企业的员工,就有义务尽自己的责任,这和人权是两码事。其极限就是自己不要发生严重伤害,轻伤也是在范围之内的。

另外也许人和人不同,忍耐力相差很大。本人为国家工作时,长期就是12小时(规定8小时,但干不完),也许习惯的原因,我以后的工作(也连带玩乐)的时间长期保持在18小时。我可以在一般身体状况下连续工作5天而保持清醒的头脑,最长8天。三天三夜不睡觉这是常有的事,就说现在我也连续32小时没睡觉了。
这个也就不扯远了,总之是以自己的能力为限度去尽职。责任是双方的。

你说的“习惯性加班”才会牵涉到人权问题。
作者: sheji    时间: 2007-9-15 01:29
刚看了你35楼的下面部分,知道了你的经历。也才知道你带着这样的心情来来阐述观点。
而我是站在一般的、普通的角度来分析和理论。
心境不同,阐述论点有差异不奇怪。
那就不再续言了。

另外,你说的那次事故问题,是你们企业领导的失职。虽然很多的企业都是这样,但毕竟也不是全部。
作者: tiaohai    时间: 2007-9-15 08:49
已阅,继续
作者: 信阳得康    时间: 2007-9-15 12:22
呵呵 ,不好意思 我这人脾气不好。
主流啊,真正为工人安全考虑的企业不多,他们考虑最多的是自己的前途。所以我很灰心,辞职了。现在比以前自由点 也没人管了  挣的也多了呵呵
当然我诚信第一的经营宗旨是不变的。努力让客人掏最少的钱 是我的经营思路。




欢迎光临 电动车论坛 (http://www.ev5s.cn/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