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论坛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打印本页]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5 00:56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5 01:19am 第 5 次编辑]

……这起官司始于2005年10月31日。这天上午,广东中山市民杨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中山市的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中山市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的交警拦住。交警称杨先生骑的车为“机动车”,并以杨先生不能出示驾驶执照为由将车辆扣留,并要其交纳罚款。  据杨先生反映,中山市至今未就电动自行车的地位和登记问题制定具体规定,导致广大电动自行车主无所适从。
  杨先生认为,其当时所使用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交警以“无证”作为处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杨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交警部门行政处罚错误,并返还其车辆,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交警部门则认为,杨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交警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做行政处罚也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虽然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但“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杨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脚踏、不能踏行,其外形与女装两轮摩托车相近,经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因此不属于“非机动车”。
  法院认为,杨先生称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的意见,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维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2005年10月31日扣留原告电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行政赔偿请求。
[B]
中山市法院的该判案法官真搞笑:怎么连最基本的概念也会弄错了?
什么是机动车?机动车的概念目前已明确指的是强机械动力车。
那么什么是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概念,虽然它包括了以纯劳力为动力来源的自行车和脚踏三轮车,但并非必须有脚踏装置的车才是非机动车。就是说,不能用有没有脚踏装置来界定机动和非机动车的界限,除了人力车属于非机动车外,尚包括弱机械(含电池)动力驱动的车辆。而我国从来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或法规规定,可以以有没有脚蹬来界定它是不是机动车。
国内地多数发达工商业城市群体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交通管理实践,对这个界定标准早有定论。即凡是汽车、标准摩托车这类强机械动力车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此外的弱机械动力车辆(含中下等级功率的电池动力车辆)均早已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例如属于弱机械动力的车辆包括:非标摩托车(轻骑)、燃油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燃气助力车、轻型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这些一律划入非机动车范畴。它们的行驶路线和道路类型,均纳入非机动车道路行驶和管理。长期的交通管理经验也证明,这样划分才最合理。
从这个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合理的界定标准看,中山市法院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予以修正。对中山这些车辆工业和交通管理并不十分发达的中小城市而言,遇到同类问题时,就应当按既定标准和习惯做法进行参照执行才合乎情理,不应当、也没有理由自己来随意定一个新的界定标准。如果中山市的法院不看全国成熟的规则习惯来判案,仅按想象用脚蹬来划分界定,只会暴露出这位法官的无知和孤陋寡闻,这样岂不是要让世人笑掉牙?因为根据国内行业习惯,杨先生骑行的车属电动自行车或是轻型电动车,即非机动车范畴,而决非机动车。法律应该是全面的,更是极其严肃的,象这样随意主观臆想来判断此案,法律岂不是可以随意更改规则?显然这样对法理不公,对原告的权益也就很不公平。如果坚持不改的话,难免令人们感到这个法官的屁股也坐歪了,难免令人们怀疑其中幕后是否存在着猫腻。
[/B]

作者: 西部电动车    时间: 2005-12-15 12:07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找出理由,找出论据,支持车主上诉。
作者: kk999    时间: 2005-12-15 12:46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素质有待提高。
作者: johnny2002    时间: 2005-12-15 13:20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参数为: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的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5 13:43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但是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说该车是机动车。那么交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办理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驾驶证来针对该车呢?如果不能提供就说明当时扣车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规扣车。如果警察扣车理由是由于其违法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性能指标的规定,那么扣车是合法的。
作者: 西部电动车    时间: 2005-12-15 13:44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标准代表了官老爷的观点,彻头彻尾表现了眼中无民生无民主无创新的嘴脸。官有高档小气车座,见不得百姓骑个车,不论摩托还是电动车。电动车是创新,电动车是革命,没有创新,社会就没有前景。发达国家的标准是企业参与制定,先有产品,后有标准,中国是先有标准,后无产品!谁最能代表老百姓的利益,不就明了了吗?
作者: 仁者无敌    时间: 2005-12-15 14:00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谁主张举证,你要证明是机动车就要拿出证据,我们先不管它到底是不是非机动车.如不能证明,只能算个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按疑罪从无处理,无罪释放!
作者: 大陆鸽    时间: 2005-12-15 14:08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国家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首先我们要看电动车是否有自行的能力,即是否可不借助其他能源方式,脚踩骑行。这个先生使用的车子没有脚蹬,试问如何骑行。他的车子当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只能归于电动摩托车,对于电动摩托车国家可没有规定为非机动车,所以这个法官没有和法律开玩笑,倒是楼主该把法律仔细研究后再说。
作者: 仁者无敌    时间: 2005-12-15 14:15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楼上的,只能算违规,你说是机动车,请拿出机动车的理由,按国家道路交通法,我相信大陆哥全是机动车,都超过了15公里.自行车也是机动车,很多骑自行车最大时速都超过了20公里.
作者: 大陆鸽    时间: 2005-12-15 14:16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试问大家一个问题,目前有许多工厂生产外形酷似电动自行车的燃油车(电池盒就是油箱),这样的车子是否属于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非机动车???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5 14:24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仁者无敌2005/12/15 02:00pm 发表的内容:
.如不能证明,只能算个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按疑罪从无处理,无罪释放!
兄弟你太激动了,没有抓人呀。呵呵
作者: 仁者无敌    时间: 2005-12-15 14:25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如果真的要把电摩算成机动车,那真有点冤,电摩跟汽摩真的没法比.汽摩能上珠峰,你电摩连上小坡都吃力,汽摩能载二三个人,你电摩搭一个人都累,还怕伤电池,如按机动车管理,对这个行业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电动车的发展,如列成机动车,那又有好多人去买呢,规模都上不起来,还发展个屁,国家对这个政策要慎重呀,弄不好,要后悔的.其实电动车并没有引起多大问题.出了形象和收不到钱以外.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5 14:27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仁者无敌2005/12/15 02:15pm 发表的内容:
楼上的,只能算违规,你说是机动车,请拿出机动车的理由,按国家道路交通法,我相信大陆哥全是机动车,都超过了15公里.自行车也是机动车,很多骑自行车最大时速都超过了20公里.
说得好。
按照目前得标准来看,几乎所有的电动车全部违规。【实话实说】里面倪先生已经很明确的阐明了目前电动车的现状。
作者: johnny2002    时间: 2005-12-15 16:05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说法有点免强。
法律说的是设计速度,不是实际速度。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5 20:33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johnny20022005/12/15 04:05pm 发表的内容:
这个说法有点免强。
法律说的是设计速度,不是实际速度。
难度实际速度还会大于设计速度?不知道您这个逻辑怎么得到的,请共享一下.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5 21:32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5 11:57pm 第 5 次编辑]

[color=#006400]
楼上的这位大有偷换概念之嫌!实际速度属于管理范畴。而设计最大速度决不是限制行驶最大速度。限制行驶的最大速度是管理者根据不同地段定下的规矩,是可变的。你总不能把电动车出厂的时候就限死在某种人文管理的速度上。
设计中的最大时速,到底应该怎么定,这简直是一个中学生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身材高低与门框制作高度的关系问题。门框高度一定要保证使用者全部都可以顺利通过。而使用的时候,人就可以有高有矮。现在就有这么些假装不懂的人,利用人们的不了解真相,死咬着电动自行车表盘上的“最大速度”超标准了而不放松,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这个表盘最大速度(厂设计最大时速)是不能限制过死的。倪总所说的全部产品超过了标准,仅指它表盘上的最大设计速度超过了20公里。而不应该是指它的设计行驶最大时速,后者应该由管理者和使用者来控制,而不能由厂家来定。厂家设计出最大速度超过上述标准是无可指责的。厂家制造的最大速度是不能限死的,正如门框不能按照某个人员的身高限死一样道理。实际道路中最大时速限制,则是根据不同的地段、城区环境来选择最高值而定的。试想你能想象小羚羊电动车,在南京路上骑行的限制速度应当和无锡郊区行驶的限制速度一样?恐怕世人要笑话了。
正如家里有个高个子达到了1.80M的个头,难道门框在装修的时候就必须按照1.80M来做门框吗?谁都知道,这门框的最大设计尺寸,不应当等于家人的最高尺寸,而应该略高才合理。
电动自行车也是如此。厂家设计到最高时速为30公里,或者45公里,它高过了交警规定的20公里标准,其实这是极其合理的,因为它证明车辆在用户需要的时候,可以达到这个高速——而没有结构上的安全问题。至于你在实际使用中选择多少时速,那就是用户们应当自觉遵守的问题,例如在重要主街上应按照时速18公里行驶,而在人烟稀少的郊区,还这样拘泥,就是奇怪了。你不能因为,在国内大中城市只要存在某几条限速为18公里的道路,或者市中心区域。就非要逼着厂家把最高的时速定在区区这几条街道的最高速度上。这样做法是愚蠢的,因为他们竟然不懂得电动车是一种商品,不可能分成:市区中心使用型、郊区使用型和农村使用型!正如你不可能把中华牙膏的牙膏出口,按照牙刷的大小宽窄来做,而出产口径不同的牙膏!因为牙膏厂老板懂得,当需要牙膏少的时候,人们完全可以把牙膏挤出来短一点来到达目的,而无须多做牙膏的品种。可见这些道理是多么的浅显,这实际是个极大的误区,实际上现在大多数局外人,包括倪捷老总那天在电视台都由于谦虚而陷入了这个误区。厂家实际并没有错,错的就是交通管制部门已经将这个限制速度的责任,巧妙地推委到了厂家的头上!厂家不可能把南京路上的标准速度作为所有产品的最高时速。因此这些无理的指责,实际上也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5 22:33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5 09:32pm 发表的内容:
楼上的这位有偷换概念之嫌。实际速度属于管理范畴。而设计速度决不是实际速度。设计中的最大时速,到底应该怎么定,这简直是一个中学生的问题。现在就有这么些假装痴呆的人,利用人们的不了解真相,死咬着电动自 ...
1。偷换概念之嫌 2。纯粹的痴呆症 3。中华牙膏
你平时和人家说话也是这么说的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想你可能是个不受欢迎的人。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参数为: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的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
我们不谈实际,我们先谈法律,根据上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你厂家超出了就是违规,这个我想小学生都看得懂吧。
然而,实际上正如你说的,现实中不可能做到,在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里面倪先生已经很明确的阐明了,人家电动车厂的董事长都承认在设计速度以及自重都已经超出了,现在倪先生很后悔,并且提出要修改相关法律相关内容。已经很明了的事难道我们还要为这件事争论吗?
我上面的帖子的意思是一个逻辑性的问题,电动车的实际速度怎么可能超过设计速度呢?当然这个要排除使用脚踏和下坡等外力因素造成,从逻辑角度来看实际速度是不可能超过设计时速的。而您却使用了什么痴呆这个词?我真希望我误会了你的意思。
另外,你举的几个例子我觉得很好笑。什么农村啦,城市啦,更可笑的是什么限速18公里,你这个数字哪里来的,哪条非机动车道上面有限速交通标志?哪条法律法规有限速规定?你看到哪位警官在非机动车道上抓超速违章?至于牙膏的例子就不想说了,我看了几遍也没看懂这个和电动车有何关联,无非就是量由自己掌握,电动车也如此吧。对吧?但是我要说的是牙膏没有法律来规定出口直径,其只要做到质量达标,数量购份就行了。(他如果肯多超出些标重我倒是很欢迎)
最后,我要明确指出目前法律规定的设计时速与重量是与现实中不合实际的,这个的确需要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重新审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电动车真正的合法化。否则,我们的车,包括我的艇王都会在整顿范围之内。
结尾,希望兄弟以后说话不要太激动,意思看看明白再说。尽量不要用损毁,贬低,挖苦等字眼讨论话题,我们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可以交流电动车技术,共享经验与体会来达到共同的目的与乐趣。如果搞得火药味十足也就让别人来看热闹了,自己捞不到什么好的。您再去看看KK99的签名吧,人家可深有体会。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6 00:11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6 00:17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flyman2005/12/15 10:33pm 发表的内容:
1。偷换概念之嫌 2。纯粹的痴呆症 3。中华牙膏
你平时和人家说话也是这么说的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想你可能是个不受欢迎的人。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 ...
[color=#8B0000]
轻型电动车不会等于电动自行车的。所以第一条你就弄错,难道电动自行车标准可以使用在一切轻型电动车上去加以限制吗?如果你回避现在国内大量出现的轻型电动车包括它的广大市场的话,岂不是在那里视而不见和作茧自缚?一种市场欢迎的新生交通工具出来,就拿老的框框去套它,然后就认为它违反了这个法规违反了那条法律,这不是一种好的行为。
第二条更加费解,你竟然看不懂电动车购买回去以后,用户完全可能在各种不同的道路上去行驶???如果谁做的电动车竟然可笑地把最大时速限死在15~20公里上,可以肯定这样的书呆子产品是没有用户欢迎的!因为这样的电动车,只适合在警官们眼皮底下的主要限制道路上去行驶。这样的电动车当然不受用户的喜欢。
第三条,标准是人定的,如果定错了,就必须立即改掉而不应当介意那么多的面子或是其他什么得失问题。亡羊而补牢是永远不会嫌晚的,因为市场永远有耐心等你拿出最好的标准和最好的法规来,市场也永远有耐心等厂家拿出最合乎道理和逻辑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所以不必要害怕说错了话,更没必要后什么悔。道理十分简单——大家都是面对一个新生事物,大家都在游泳中学习!怕的是错了还不改正,更怕的是别人一说话(哪怕是别有用心的话)也足够让你唯唯诺诺地不敢坚持真理了。
最后,上面文中语气如果存在中不当之处,我愿意向大家道歉。不过我的本意是不要随便承认反方无理的指责。其实现在各地无论是封杀电动自行车,和攻击轻型电动车,他们的目的都是很雷同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市场经济时期,对新生交通工具的发展方向,不要人为地限制太死,切忌限制太多了。例如轻型电动车要是该死的话,那就让时间去考验它,而没有必要由自己行业内的人员去助纣为虐地人为地消杀它!
记着:我们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积极寻求最佳的解决协调方法才是唯一明智的。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6 09:37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6 00:11am 发表的内容:
轻型电动车不会等于电动自行车的。所以第一条你就弄错,难道电动自行车标准可以使用在一切轻型电动车上去加以限制吗?如果你回避现在国内大量出现的轻型电动车包括它的广大市场的话,岂不是在那里视而不见和作茧 ...
以上我基本没有意见,但是很显然的是你这个话题发错了对象,你这些话应该对某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交通机关说,你针对我说仿佛你在反驳和你一条战线的人,这一点我非常惊讶。
我们先不谈目前的实际,而谈目前的法律,根本就没有定义你所谓的什么轻型电动车和什么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法仅仅有电动自行车这个名词,那么就应该将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归入此列,本起官司就是这样以电动车败诉的。关于这方面我想你不会还有意见吧?(先不要去反驳这个宣判是对与否,我们假设判决合理合法。)在法院做任何判决前都要认定适用哪条法律法规,因此法律的条文是给我们最大的保障。因此,当前之急是要修正目前的相关法律,取得所有电动自行车的合法化。
我所说的是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当前电动车的实际状况,我们其实非常的弱势,政府一旦施加高压整顿政策我们也是基本没有办法的,珠海和海口就是个典型例子,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在不久的将来根据市场与实际完善目前的相应法律规范管理,让我们买得放心,骑得踏实。
最后接受你的道歉!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6 12:30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6 12:47pm 第 2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flyman2005/12/15 01:43pm 发表的内容:
但是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说该车是机动车。那么交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办理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驾驶证来针对该车呢?如果不能提供就说明当时扣车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规扣车。[B]如果警察扣车理由是由于其违法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性能指标的规定,那么扣车是合法的。[/B]
[color=#008B8B]
杨先生骑行的属于没有脚蹬的轻型电动车,而轻型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符合法规的。至于现行法律还没有轻型电动车的规定,那根据法律最基本的法则:即“法无禁止不为罪”原则,任何一个新兴无害的工具出现,在合法程序对其论证之前,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其进行打压和封杀。不轻易打压新生无害事物,这就是法治社会基本准则。而电动自行车即使现行已有法规,它也不等于可以包揽代表所有的电动能源车辆,而由其来定义所有的非机动车。所以我认为依据这点来扣车就是违法的,至少是一种不合法理的行为。既然不合法理,警察随意扣押杨先生并没有违法的车辆,就是一种儿戏的越权行为,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说这位法官大有玩弄法律嫌疑的原因。
作为电动车利益的维护人,我们应该站在维护新生事物的这一方面,维护公理的一方,而不是动辄附和少数人强权方对于电动车新型交通持打击的态度,这大概就是我和你的意见看法的分歧所在吧。


作者: johnny2002    时间: 2005-12-16 13:28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johnny2002在 2005/12/16 01:32pm 第 1 次编辑]

flyman:
实际速度,一个自行车下坡路上你也可以超过40km/h的,不好说了。
作者: 大陆鸽    时间: 2005-12-16 13:36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大家在这里绕“轻型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关系,实际上法律上定义十分的明确,比如说:三包和三保就不是一回事。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没有提及“轻型电动车”,请不要把概念延伸。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6 15:03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现在看得十分清楚,杨先生骑行轻型电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根本就没有违反基本的法规。而中山交警竟然以他骑行的车不象电动自行车为由处罚他,是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中山的这个法官就更加可笑,竟然自己没有分析头脑,只跟着无知的警察后面认定杨先生的车违反了电动自行车标准,其实这个法官第一个失职错误就是根本不懂电动车的分类(电动车并不一定都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他的错误最主要就是“有罪推定”——即认为只要是他没有见过的工具,天生就是违法的——大错而特错了。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6 20:59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johnny20022005/12/16 01:28pm 发表的内容:
flyman:
实际速度,一个自行车下坡路上你也可以超过40km/h的,不好说了。
请仔细看我上面的帖子,这方面我已经陈述了。请搞清楚什么是设计时速和实际时速的概念。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6 21:16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6 12:30pm 发表的内容:
杨先生骑行的属于没有脚蹬的轻型电动车,而轻型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符合法规的。至于现行法律还没有轻型电动车的规定,那根据法律最基本的法则:即“法无禁止不为罪”原则,任何一个新兴 ...

你我意见的分歧根本不是这样,而是你错把我当成抵御电动车的类型,你可以搜索一下我以前发的贴,你的回复和我有很多相同的一面。
我这里是用冷静的头脑,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评论。在本案中就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所适用而造成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来判断而造成的电动车败诉。说来说去,如果不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这个麻烦以后有的是。并且更为麻烦的是,在这种争议较多的案件中,第一次的判决结果会变成第二次的典范,这个已经成为了惯例。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其原则就是不要被别人抓到把柄,然而目前这个情况非常不乐观。政府和交警方面可以利用当前的漏洞随意处理我们,我再说一次,我们是弱势群体,要想在这方面保护自己真的很难,海口当众销毁的1000多辆电动车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目前没有搞到你我的地方仿佛感到很遥远,但是如果真的有一天在你我的地区发生了,你我又能怎么做呢?你再硬也硬不过官方的,就算你有熟人或有关系在里面可以解决,但不能代表全体电动车用户。
最后期待政府给我们电动车用户一个和谐发展。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6 22:30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现在看得十分清楚,杨先生骑行轻型电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根本就没有违反基本的法规。而中山交警竟然以他骑行的车不象电动自行车为由处罚他,是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中山的这个法官就更加可笑,竟然自己没有分析头脑,只跟着无知的警察后面认定杨先生的车违反了电动自行车标准,其实这个法官第一个失职错误就是根本不懂电动车的分类(电动车并不一定都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他的错误最主要就是“有罪推定”——即认为只要是他没有见过的工具,天生就是违法的——大错而特错了。

作者: 龙卷风    时间: 2005-12-16 22:45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那天如果有位聪明的老兄自己搞个飞碟款的电动行走器在悬在路上半空中时,可能空警又要来管了。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6 22:47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不管判的正确还是错误,有一点是肯定的,杨先生,也是我们输了这场官司。我们再怎么骂他们也没用,要想挽回就必须法律定义。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7 01:12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就算它法官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它输掉了人格和法律!法官的道德和良心给狗吃掉了!~~
作者: 金戈    时间: 2005-12-17 01:38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有意思~

作者: flyman    时间: 2005-12-17 10:38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7 01:12am 发表的内容:
就算它法官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它输掉了人格和法律!法官的道德和良心给狗吃掉了!~~
兄弟,纠正一下,是交警赢了。法官是判决的。

作者: winding    时间: 2005-12-17 17:03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flyman2005/12/17 10:38am 发表的内容:
兄弟,纠正一下,是交警赢了。法官是判决的。
要不然怎么说中国还不是法治社会呢?你以为这就是法律???

作者: chinaev    时间: 2005-12-20 10:45
标题: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在中国如何发财 ----- 新唐人独立评论
伍凡:各位观众好,欢迎各位再次收看独立评论。每次和大家谈的都是严肃的话题,今天,我就和草庵居士谈个轻松的话题,我们就聊聊如何到中国发财的事情。
草庵:这是个很好的话题,很多朋友都来信问,外商到中国去了,怎么发的财,他们的手段是什么?为什么?还有很多朋友问,有些中国人也在发财,它们都是用的什么方法。
伍凡:外商投资中国一定要发财,不发财谁还会去中国投资?他们的手段主要有几个,一是高价进,低价出,造成公司亏损,不在中国纳税。二是利用中国法律制度问题,降低工资,不给劳工一个正常的福利制度。三是廉价购买中国矿产品和原料,四是对环境保护不投资。五就是官商勾结。
草庵:早期到中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都是海外华人,这些华人投资到中国大陆的企业基本上是不需要真正的投资。他们的手段基本上都是以合资的名义,中方投资厂房,外商投资设备,企业流动资金依靠银行贷款。中方提高厂房价格,以为可以占便宜,当时中国的土地还是完全公有,连出让都不行,只有是依靠政府行政划拨。土地没有价值,厂房价格再高,外商还是占便宜。而外商知道中方用厂房骗人。所以,外商就将投资的设备提高一倍的价格,这样一来,实际上所有的设备都是中方在购买,外商只是名义上的投资,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钱到中国。企业赚了钱,外商就分钱,亏钱,他也没有任何损失。所以,早期的所谓外商基本上都是骗子,和中国国内里外勾结的骗子。
伍凡:也有一种情况,这就是当时中国方面为了吸引外商,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利润免税,进口免税汽车等,有些地方政府还将吸引外商作为官员的业绩指标来衡量他们的工作升迁成绩。中国国有企业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就找些名义上的海外投资人,根本就不是为了发展经济,而是为了偷税漏税。自己先将资金以某个名义转到海外,然后以外商投资再投资到自己的企业,这样一来,国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为了中外合资企业,地方领导人也有了成绩。但实际上这样做完全是地方欺骗中央,大家心里都明白。国有企业合资了,领导人也就合理合法地可以将钱转移到海外自己的个人帐户上去了。
草庵: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放眼看去,早期的中国合资企业干部基本上都是富人,他们是早期发财的少数人。到了后来,这样的办法就太小气了。因为这基本上手段拙劣,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容易被人告发还引起嫉妒。后来的手段就比较上层次了,逼近中国也经过了改革开放,很多人出过洋,见识了不少。于是企业干部和政府官员就和外商勾结,合伙欺骗政府和百姓。常用的手段就是国际贸易。大量的出口产品,国内的合资企业多了,产品生产的多了。不出口怎么能行?国际贸易有很多技术行的东西。中外合作作弊就很难被人发现,证据也难被人掌握。比如说,国内企业出口产品,本来可以买到十五万元,但他就以十万元的价格卖出去了,多的五万元就截留到海外,和国外的进口商按比例私分,他也比将钱转到国内,而是存在海外,想用钱,就转一点回国内。别人问,还说是海外亲友赠送的。你知道他贪污,你也没有办法。
伍凡:所以啊,国内的干部就一定要将自己的妻子,孩子送到国外,好花这些钱。而国外的生活费用又高,就又逼着国内的贪官赚更多的钱。你说的这样事情在前几年非常的普遍,几乎所有的外贸公司都是如此。在洛衫矶,很多产品零售价比中国还便宜。一双锈花鞋,非常的漂亮,零售的价格是99美分,不到一美元。成套的餐具,包括不锈钢勺和倒叉,一箱80多件,零售价才二十美元。而同样的产品在国内的零售价格要人民币八百多元,合美元一百元。可见这里面的问题非常的多。只要是产品出口了,钱到了国外,他们就安心了。国内管不到了。我知道还有一部分人专门欺骗国内。也是官商勾结,进口一批产品,然后就说海外进口商产品质量不好,国内就配合说,我们不要钱了。然后海外将这些货物按照正常价格卖掉,然后大家分钱。有些人更坏,干脆就和是找几个空头公司,根本就不做任何生意,和国内勾结,联系好各种产品,国内贪官配合着给海外发货,发几百个货柜,当产品价值几百万美元之后,就让这个公司倒闭,然后大家一起分钱。反正国内企业亏损了,有国家管,领导人说一句:没有经验,又交学费了
草庵:我就认识这样一个商人,年纪大约四十多岁,北京人。在洛杉矶做生意也十几年了。他什么生意都做,几乎是每年开一个新公司,每年都要倒闭一个公司。而且是在平时就有三个公司同时存在。他的方法很简单,和国内勾结,用一个公司从国内大量进口商品开始的半年不给一分钱,半年后只给一半的钱,到了产品旺季就大量进货,然后自己宣布公司关门。国内产品的钱也就不给了。国内的国家出口公司也冠冕堂皇地说,海外的进口商倒闭了,钱收不回来,记坏帐报损失。按照一般的惯例,这样的商人是要进入黑名单的,你骗了一次,以后很难再骗第二次。但奇怪的是,他这个公司倒闭了,新开张的第二个公司马上就又和国内做同样的生意,继续骗一年,而且是每年都有新公司,每年都倒闭。后来,他因为一件生意,请我去他家,结果我看到了国内来的一位外贸局局长,这位局长访问美国就住在他家。这种情况很明显就是官商勾结,合伙骗中国政府,其实也是骗中国百姓。
伍凡:你说的这种骗,还不算什么,广东就暴露出一个更惊人的赚钱方法。中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产品,就实行了出口退税的奖励办法。原来在中国,你的产品销售就被征收百分之十七的产品增殖税。但你将产品出口了,你就可以到国家税务局领回征收的增值税。广东的一些商人就和海关,国税局相互勾结,共同作弊。一些人就花钱注册公司,然后就买些铁桶,将海水装进去,向海关申报说是高价值的化工原料。一个四十尺的标准货柜价值三十万美元,然后就随便编一个美国公司的名字和接收人地址。只要花上二千美元就将产品出口到了美国。价值三十万美元的出口货物可以退税四万美元,这些不法分子一天可以出口一个货柜,大家一起分钱。货柜到了美国,海关找不到进口商,就放在美国当垃圾。本来,这海水也不值钱,扔就扔了,几百个铁桶也不值几个钱,本身就是垃圾。但干这事情的人都发财了。一年就赚几千万人民币。
草庵:这些很粗糙的诈骗手法确实让很多胆大包天的人发了财,但这还都是小大小闹,每年不过是几千万人民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治制度上没有跟进。其他方面的发财道路是越来越多。比如大家都知道的远华走私案件,籁昌星据说被控走私牟利四百亿人民币。而且是被中共封为总参的情报人员。自己在当地修建石油码头,要不是因为中共政治内斗引发,现在还不知道要赚多少钱。而走私最为猖獗的是九十年代。当时几乎全国各地的海关和军队及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上参与走私。山东最著名的是沿海几个城市,青岛,烟台等地走私韩国汽车。当时疯狂的情况几乎是沿海每个村庄都参与,每个人都参与。当地驻军动用军舰,海关出具手续,公安局初具汽车拍照。一条龙进行走私。而福建沿海走私石油,广东走私日用品与工业原料,几乎每个省都有各自的特点。
伍凡:在中国发财基本上有个规律,一是胆大,二是官商勾结。开始是小打小闹,几十万,几百万。后来是几千万,几个亿,到目前已经是发展到了几十亿。象走私这样的发财,毕竟还有些风险,需要本钱。后来就是公开的贪污。先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用发放补助的名义给各级官员贪污,小金库的收入大量增加。后来就干脆是收钱不入帐,直接放入小金库。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每个政府部门,每个国有企业都有数量众多的小金库。省里有省的小小金库,部里有部的小金库,到了厅里也有厅的小金库。甚至连企业的班组都有自己的小金库。大盗小偷一起光明磊落地去偷国家和百姓的财产。中央审计局部几次检查中央部级单位,每年查处的小金库都有二百多亿人民币。这些钱没有干别的,都是用于给各级官员发放补助,吃喝玩乐。北京市政府干脆公开化,将小金库的部分钱变成干部奖金,每月按照级别分别发放一败涂地千到三千的人民币,美其名曰是规范化。
草庵:政府官员如此,必然导致全体社会的道德崩溃,只要不遵守道德和法律,什么人都可以发财。正是因为道德和法律出了问题,所以,到了后来,就发展到了股票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欺诈案件不断爆发。大家看到了上市公司公开欺诈,政府稳定的理由根本就对这些欺诈的公司进行法律治理,反而是明文规定,受欺诈的股民不能到法院去起诉上市公司,而最高法院也通知下级法院不得受理控告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案件。这样的法律制度怎能不让人发财,只要我敢,就可以骗你,骗完了你还没有地方申冤。所以,到了最近几年,上市公司老总骗完钱后,跑的跑,逃的逃,反正是骗了几十个亿,几百亿人民币,拿着钱到西方享受去。这样的社会环境你要是不发财,你真是个失败者。
伍凡:既然大家都去骗,谁能不发财,银行里面坏帐多的不得了,银行官员看着别人发财总不能自己不发财,所以,就去偷银行的钱,结果一偷就是几亿美元,哈尔宾的的案件,河南的案件,山东的案件,广东的案件。几个大的银行案件几乎都是几亿美元被偷,结果怎么样?人还是跑了,发财的人拿着钱一走了之。根本就没有什么人去管。
草庵:管理企业的可以发财,管理银行的可以发财,管理海关的可以发财。公安机关就更有发财的机会了,法院,检查院,这都是大陆百姓公认的发财职业。法院大楼,检查院大楼,公安大楼各个都是金碧辉煌,比美国的政府大楼都要漂亮。这样一来,教育这些人就看不下去了,你能发财,我为什么不能发财,我受的教育水平还比你门高。所以啊。教育部的人就搞出一个教育市场化,本来中央政府就没有钱,你既然要搞教育市场化,政府更高兴,干脆就马上实行。结果,中国政府就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以市场化为全国标准的教育大国。所有的与都都收费。根据国内的数据表示,中国教育方面的乱收费,纪念来多达四千多亿美元。这样,教育界的一些能人也发财了。
伍凡:教育界发财,卫生医疗眼红,结果,卫生医疗系统也市场化了。中央政府减少了包袱,医院也成了屠宰场,没有钱就看不了病,要看病,先是大大的敲诈一笔,然后是红包。这样一来,医院也发财了。反正不管是什么机构,只要是政府权利能用的,大家都去伸手,用权利去发财。所以,在中国,只要是你有权利,你就能发财。
草庵:现在的发财手段利用权利更是离奇。大家都看到了中国富豪,几乎都是依靠房地产发家的。土地不要钱,然后利用贷款盖房子,低价将百姓的房子拆迁,然后高价将房子卖给百姓。这都是用权利来发财。几乎现在所有的富豪,没有一个不与权利有关,几乎没有一个不是官商勾结的。
伍凡:中国的现状就是如此,发财的机会很多,但没有多少是符合法律的,符合法律,你就没有办法发财。你只有破产。今天我们简单讲了国内一些发财的办法,其实大多数的老百姓与发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们没有权利,也没有发财机会。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就讲到这里,下期节目,我们谈谈那些为了发财而破产的人和事,和大家讨论一下,有些著名的人士为什么会因为想发财反而破产了。
草庵:再见。





欢迎光临 电动车论坛 (http://www.ev5s.cn/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