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论坛
标题:
市民下载淫秽视频被罚1900元,网警现身舌战众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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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幻鹰枫
时间:
2008-9-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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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幻鹰枫
时间:
2008-9-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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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ji
时间:
2008-9-23 15:02
那个“依靠的政策”肯定有错。个人(一个人)观看、不传播给别人,是不犯法的,也不犯规。
那网警水平太差,没资格当网警。这种网警要真碰上事儿,一定解决不了问题,屁本事没有。
作者:
sheji
时间:
2008-9-23 15:10
又仔细看了一下规定内容,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没有错,是执法的理解错了!执法人员文化太低!
可以叫他们解释一下,什么叫淫秽?看他们能不能讲出来!
接着再问他们,你们夫妻生活是不是淫秽的?看他们怎么自圆其说。
他们不知道 淫秽 一词是有条件的,有环境约束的。这么多执法人员都没有文化,可悲的很。
作者:
幻鹰枫
时间:
2008-9-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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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user
时间:
2008-9-23 19:11
人家没有非法所得,这一点网警没解释————他们没法面对。
作者:
jcq
时间:
2008-9-23 19:24
警察都是实战演练,从来不看A片!不违法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008-9-23 19:31
看看综合执法车里那些女的就知道什么是什么了。
作者:
钳工
时间:
2008-9-23 19:38
呵呵,素质教育天天喊执法者还是这么无知!好比一个人关起门来手淫,嘴里喊着宋祖英,可恶吧?可他犯罪吗?但同样是他到大街上这样干即使喊母夜叉结果就大不一样了。私人电脑上有黄品要罚,那个人头脑中有歪念犯法不?事实上末经允许检查私人电脑才是真正的犯罪!
作者:
老顽童
时间:
2008-9-23 19:42
法应该是治行不治心,否则天下人都该死。
作者:
hylddc
时间:
2008-9-24 12:35
同志们,,赶紧的,,把A片删了,,,,,,,,,要不下个1900就是你1```````````````
作者:
济南电池修复
时间:
2008-9-24 14:42
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份条款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http://www.hnlawyer.cn/onews.asp?id=706
本人(公民刘大华)已于2004年9月1日,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遗憾的是,邮件投出竟如泥牛入海,至今未见丝毫回音。这期间,仍见有零星的新闻报道,大意是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仍在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进行执法,对游览“不良信息”网页的公民进行罚款,而在某些开放的论坛更见有报道说,某地公安机关在火车站等旅客集散地拦截携带手提电脑的旅客,强制开机检查,一旦查到有“不良信息”网页的游览(即《办法》所称“查阅”)记录,即处五千元罚款,以至人心惶惶、怨声载道。
或许人大常委根本没有收到过我的建议书?或者我的建议书写得太过简单而不具有说服力?或者是因为一个普通公民形如蝼蚁、人微言轻而被人忽略?
尽管心存疑虑,尽管这次或下次我的建议书仍会得到同样的命运,但我,除了继续建议和呼吁之外别无选择------不为别的,只为排解我内心的恐惧,也为排解全国1亿网民内心共同的恐惧。因为《办法》让全国的网民处于“违法”的状态,网民的恐惧不是缘于自己的恶行,而是缘于一个违宪的法律条款,这既是全国网民的悲哀,也是共和国宪法的悲哀。对此,作为公民,我有呼吁的权利;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有呼吁的义务。
以上所说的“全民违法”的状态,绝非无中生有和危言耸听。在我们打开任一网页之前,很难知道里面是否含有不良信息,而我们无论有意或是无意打开了一个含有“不良信息”的网页,我们就违法了,就该交纳五千元罚款,况且《办法》界定的“不良信息”的范围涵盖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所有信息。我相信, 没人能保证自己从未游览过类似的不良网页,因此也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人能逃脱“违法”的命运。尽管我时刻要求自己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但我对照《办法》,却发现自己已多次“违法”了:我在网上算命,是游览了宣传封建迷信的网页,我违法了;我在网上读到一篇诽谤某某某的文章,我违法了;我在网上看到一篇色情小说,我违法了;我看到一篇批评某国家机关的文章,因为该文章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我违法了;……;我竟然不但每天都违法,而且还是每天多次违法。按照每次五千元或每天五千元的罚款标准,将我罚得倾家荡产仍不能达到《办法》的要求。我能不恐惧吗?全国的网民能不恐惧吗?从此,从不做亏心事的我,也害怕半夜的敲门声,深恐闯入几个公安强行打开我的电脑,然后开出一张张罚单……。
显然,公民通过互联网自由获取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的权利被剥夺了。我们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只允许讲政府许可讲的话,而且还只允许听政府许可听的话,当我们听到或看到“不良信息”,我们就要受法律的制裁。多么恐怖的场景,而广泛制造这种大面积的恐怖,只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也绝不是我们共和国的宪法所允许的。“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读过该诗句的人何止千万,尽管清朝野蛮的文字狱已残酷至极,却仍只处罚作者,并不连带处罚所有读者。而我们的《办法》竟欲治读者之罪,可见其荒谬和出格之处。
在己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中国,在实行宪政五十余年的中国,我们很难相信这是立法者的真实意思,我宁可相信这只是一个失误:将“查阅”行为与“制作、复制、传播”行为不加区别地、错误地放在了同一地位,而没有从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入分析,以至无意中做出了“禁止查阅不良信息”这一违背宪法精神、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为此,本人再次建议,立即对《办法》第五条进行违宪审查。
当我们看到并确认立法人员的失误,我们没有理由坚持这种错误并放任它给社会造成全民的恐惧和混乱,也没有理由忽视一个普通公民的正确意见,甚至不屑作出一言片语的回复------哪怕仅仅是礼节性的关于是否收讫的信息反馈。我虔诚地等待您的回音,盼您尽快帮助解除包括我在内的全国网民心中共同的恐惧,还共和国民主、自由的蔚蓝的天空。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袁家岭鑫天大厦8楼)
刘大华律师
2004。12。01
附一、相关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鉴 于 对 人 权 的 无 视 和 侮 蔑 已发 展 为 野 蛮 暴 行, 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类 的 良 心, 而 一 个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和 信 仰自 由 并 免 予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世 界 的 来 临, 已 被 宣 布 为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愿 望, ……
第 十 九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和 通 过 任 何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附(二)
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份条款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颁规章,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表面上看是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法规,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而设立的细化条款,而事实上,它完全超出了“规定”对适用群体的限制,将“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越权更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了法律关系主体,直接干涉和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导致该法条既违反宪法也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绝不仅针对“非法拘禁”,它具有“公民有权进行任何不违反法律及侵害他人的活动”的内涵,而以任何形式“查阅”或获取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外的信息,都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我们将公民查阅“不良”信息作为“违法行为”来界定和处罚,那就远甚于清朝文字狱的野蛮和残酷。因为即使是文字狱盛行之时,也只是处罚作者,还从未听说连坐所有读者的。而我们共和国的公民,绝不应该被一个行政规章轻易地取消了阅读和查阅信息的权利。我们认为,该《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粗暴地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宪法原则,也违反了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立即对其进行违宪审查。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刘大华律师
http://hi.baidu.com/%D0%E9%C4%E2%B7%CF%D0%E6/blog/item/0d38ea603d182142ebf8f82b.html
作者:
济南电池修复
时间:
2008-9-24 17:38
标题:
为下流社会辩护
李银河的博客:
http://blog.qq.com/qzone/622007269/1222220111.htm
我的研究领域常常会使我陷于内心矛盾的境地:有时不得不为下流社会辩护。
最近看到报上就浏览黄色网站应不应罚款的事情辩论:有一个人因为浏览和下载了黄色网站上的一段色情内容被警察发现罚了款。有人说罚的对,有人说罚的不对。说不该罚款的人还引用了陕西黄碟案,当时,那个案子也引起了全国性的大辩论,结果是警方赔礼道歉,结论是公民有权在家里看黄碟。
对这个案子多数人的意见也是不该罚款,也就是说,公民有权浏览黄色网站。网上黄色网站多如牛毛,全世界几十亿网民天天都在浏览,都在下载,如果每人都要罚款,一个是罚不过来——全世界所有的警察都不用干别的了,就这一项工作就超过他们365天的工作量;二是每人罚一块钱就是几十亿,此案罚了1000多块,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国家仅此一项罚款收入应当超过国民生产总值数倍。由此可见这项处置措施的不当和荒谬绝伦。
我的痛苦在于,我总是不得不为下流社会的一些基本权利辩护,内心很是厌恶。
在一个社会中,下流社会的人们比较重物质,重肉体;上流社会的人则比较重精神,重灵魂。下流社会的人们的基本追求不外食与色这两种东西,而上流社会比较节制,比较温文尔雅,比较禁欲,至少不那么直露。就拿淫秽品的消费和卖淫嫖娼来说,它基本上是一个下流社会的消费方式,当然在古代也许不是这样,那时的青楼文化高雅得很,琴棋书画,吟诗作赋的,下流社会还弄不来。现在不同,卖淫基本上是一个贫困问题,性工作者大多来自社会底层,性病艾滋病,又脏又危险,上流社会避之唯恐不及。
当然,性倾向问题另当别论,同性恋的阶层特征还不明显(但是也是越往社会上层走接纳程度越高),虐恋从全世界范围看都是一个上流社会中的娱乐方式,至少也是中产阶层,很少有工人阶层和底层社会的人喜欢这玩意儿的。国内一个虐恋俱乐部(男性受虐)的老总邀我去参加他们的年会,他告诉我,他们的团体中不是有钱有权就是有闲的,还有不少海归。
话说回来,下流社会的人也是人,他想满足他那点可怜的欲望,就像那个从网上下载黄色录像的人,国家凭什么去罚他款?关键的问题是:他有权利。宪法是保证他自由阅读各色图书和浏览各色网站的权利的,这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性权利。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我不能不为他辩护。按照宪法精神,一个现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之下满足个人各种感官欲望的权利。这个事件的性质说极端一点就像一个男人走在大街上偷偷欣赏一个漂亮姑娘一样,如果这也要罚款,我建议不如把所有爱偷看的人的眼睛都挖了更直接有效一些。
我提倡上流社会的格调,重精神,节制欲望,八荣八耻,五讲四美三热爱;但是我有时不得不为下流社会的人们的爱好辩护,因为他们也是人,也有他们的权利。希望大家不要因此误解我,以为我在提倡那些下流的爱好,也不要用骂我来标榜自己的高尚。尤其是不少骂我的人内心也有这些下流的欲望,只不过比较善于掩饰或者压抑而已。
作者:
钳工
时间:
2008-9-24 19:01
说得很好,唯一要指出的是上流社会做起下流事来远远胜过下流社会的程度!因为性质完全不同。说到卖淫嫖娼很多底层人是出于生计,女人为了谋生,男人解决饥渴。恰恰上流人群完全不是出于这些基本需求,放着漂亮老婆不用,用金钱权势玩弄女性,到处破坏别人家庭,他们所标榜的高雅格调很多不是做给别人看就是只要别人学。
作者:
挺拔
时间:
2008-9-24 21:44
只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条不写进宪法,此类事件还会层出不穷,因为总有人会用国家或者什么神圣的名义做什么。
作者:
幻鹰枫
时间:
2008-9-25 16:53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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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8
时间:
2008-10-2 08:34
标题: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不知道<地雷战><地道战>算不算违法
作者:
幻鹰枫
时间:
2008-10-2 10:11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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