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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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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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朴素123
时间:
2005-9-19 08:20
标题:
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电动车报牌有望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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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2:09 东南快报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集民意
考小车驾照可自带车辆交警无权自由裁量交通罚款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大亮点
本报讯即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可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一样实行登记制度;提出可自带车辆考驾照等。
据介绍,该意见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全文可登录网址http://fzb.fj.gov.cn查询。同时,您的意见可反馈至传真:0591-87802423;电子邮箱:fazhi@fujian.gov.cn;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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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身份”一直受市民关注。根据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只要非机动车手续齐备,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据记者了解,我省虽然在意见稿中明确了电动车的身份,但解禁后的电动车的行驶路线、范围将受到限制。(据悉,2003年6月1日起,福州市全面禁售电动车)
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车辆来历凭证;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同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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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人关注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责任认定中,意见稿明确了既不是“撞了白撞”,也不是司机负全责,而是划分为三种责任比例。据介绍,这种划分是根据我省多年的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依惯例而定。
根据意见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赔偿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9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
此外,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计算。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领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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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意见稿中提出自带车辆考驾照,主要是体现考试和培训分离的意图。不进驾校培训,自带的车辆符合考试用车条件,照样可申请考试,在这方面我省参照了国外的做法。
意见稿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发证的管理工作,制定考试车型管理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进行。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同时,暂住人员可以在暂住地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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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细化是本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共详细列举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具体情形一百五十多种,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罚款基本均规定为定额,取消了交通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据介绍,我省在制定处罚标准时所遵循的原则是,可能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规定从严处罚;一般违规行为从轻处罚。
意见稿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设定了50、100、200、300、500、1000、1500、2000元的处罚标准。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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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提出在停车场设置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这在我省尚属首次,此项规定将与国际接轨。对于残疾人停车位应占比例等具体要求,今后我省将逐步出台细化规定。
意见稿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所。停车场应当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停车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方案会审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作者:
fzboys
时间:
2005-9-19 09:00
标题:
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确实是我们老百姓的福音,想一想,一个月工资才多少钱,夏天一个月车票就要花两三百元,都给公交公司白干了。不过,这种事情要确定了才算好
作者:
lalala
时间:
2005-9-19 09:26
标题:
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总算有个能理解老百姓的政策了。
作者:
朴素123
时间:
2005-9-19 10:39
标题:
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拜托大家给福建省的法制办打电话\发传真\写信\发电子邮件.
一定要成功哦!
作者:
朴素123
时间:
2005-9-19 10:48
标题:
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05-09-06 15:27: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构建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确保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的落实。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应当将学校对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综合考评。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当地道路交通信息。
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教育,建立车辆登记、使用、维修制度,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动车登记业务;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需要调整管辖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
第九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客车、低速汽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用反光材料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
大型、中型客运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的货运汽车驾驶室的外两侧,应当喷涂核定载质量或者核定载客数。
第十条 在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因广告改变车辆技术参数;
(二)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
(三)在车窗、前后挡风玻璃上设置广告;
(四)使用强反光材料;
(五)其他遮挡驾驶人的视线和影响视野的行为。
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原登记车身颜色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受检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应当收回检验合格标志并注销检验合格信息。
第十二条 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志。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来历凭证;
(二)出厂合格证明;
(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非机动车行驶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权转移人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牌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补领牌证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行驶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号牌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作者:
朴素123
时间:
2005-9-19 16:09
标题:
好消息!福建有希望了!
拜托大家给福建省的法制办打电话\发传真\写信\发电子邮件.)]|19
一定要成功哦!@ek
全文可登录网址http://fzb.fj.gov.cn查询。同时,您的意见可反馈至传真:0591-87802423;电子邮箱:fazhi@fujian.gov.cn;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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