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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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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12-14 17:0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中山: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记重拳.
在广东中山市,有了“准生证”却没有“准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至今仍然没有获得一个明确的“身份”。日前,又一名电动自行车拥有者将交警告上法庭,想为电动自行车“验明正身”。但是,这起官司以电动自行车拥有者败诉而告终。
  这起官司始于2005年10月31日。这天上午,广东中山市民杨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中山市的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中山市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的交警拦住。交警称杨先生骑的车为“机动车”,并以杨先生不能出示驾驶执照为由将车辆扣留,并要其交纳罚款。
  据杨先生反映,中山市至今未就电动自行车的地位和登记问题制定具体规定,导致广大电动自行车主无所适从。
  杨先生认为,其当时所使用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交警以“无证”作为处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杨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交警部门行政处罚错误,并返还其车辆,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交警部门则认为,杨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交警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做行政处罚也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虽然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但“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杨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脚踏、不能踏行,其外形与女装两轮摩托车相近,经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因此不属于“非机动车”。
  法院认为,杨先生称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的意见,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维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2005年10月31日扣留原告电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行政赔偿请求。
2#
发表于 2005-12-14 20:36:33 | 只看该作者

广东中山: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记重拳

越是对电动车的销售只放不管,而对购有电动车用户拼命罚款的地方就越是证明地方政府的无能腐败!
3#
发表于 2005-12-14 22:41:58 | 只看该作者

广东中山: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记重拳

哼,警察自己的指标没完成,拿电动车出气!1
4#
发表于 2005-12-15 00:52:35 | 只看该作者

广东中山: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记重拳


中山市的法院真可笑:怎么连最基本的概念也弄错了?
什么是机动车?机动车的概念目前已明确指的是强机械动力车。
那么什么是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概念,虽然它包括了以纯劳力为动力来源的自行车和脚踏三轮车,但并非必须有脚踏装置的车才是非机动车。就是说,不能用有没有脚踏装置来界定机动和非机动车的界限,除了人力车属于非机动车外,尚包括弱机械(含电池)动力驱动的车辆。因为从来也没有法规规定以有没有脚蹬来界定它是或者不是非机动车!
国内地多数发达工商业城市群体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交通管理实践,对这个界定标准早有定论。即凡是汽车、标准摩托车这类强机械动力车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此外的弱机械动力车辆(含中下等级功率的电池动力车辆)均早已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例如属于弱机械动力的车辆包括:非标摩托车(轻骑)、燃油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燃气助力车、轻型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这些一律划入非机动车范畴。它们的行驶路线和道路类型,均纳入非机动车道路行驶和管理。长期的交通管理经验也证明,这样划分才最合理。
从这个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合理的界定标准看,中山市法院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予以修正。对中山这些车辆工业和交通管理并不十分发达的中小城市而言,遇到同类问题时,就应当按既定标准和习惯做法进行参照执行才合乎情理,不应当、也没有理由自己来随意定一个新的界定标准。如果中山市的法院不看全国成熟的规则习惯来判案,仅按想象用脚蹬来划分界定,岂不是让世人笑掉牙?因为根据全国的行业习惯,杨先生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已明确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而决非机动车。法律应该是全面的,更是严肃的,象这样随意主观臆想来判断此案,明显对法理不公。如果坚持不改的话,难免令人们感到法院的屁股也会坐歪,难免令人们怀疑其中幕后是否存在着猫腻。
5#
发表于 2005-12-15 09:44:19 | 只看该作者

广东中山: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记重拳

深圳也是规定电动自行车是非机支车辆,但电摩不行。
很多电摩厂家把速度做得太快了,不应该。
中国的非机动车的定义:
时速 <=20km
整车重量 <= 40kg
以人力为主,电助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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