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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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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5-22 21:5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没有大哥可以来帮我概述下啊  ?
谢谢了    邮箱www.yaohuijia1@126.com
2#
发表于 2007-5-22 23:22:03 | 只看该作者
概述:电动自行车就是带有电机、电池、控制器的自行车
3#
发表于 2007-5-23 10:45:30 | 只看该作者
欧盟对电动自行车的合法定义

1 个附件
骑行速度在25公里/小时(16英里时),电机功率低于250瓦的智能性电动车被归类于自行车。不需要产品认证。2003年11月9日起适合所有欧盟成员国。

2002年3月18日由欧共体议会和委员会发表了关于2轮或3轮车辆的产品认证条例EU-Directive 2002/24/EC。

第一条指出:“装有电动机的脚踏助力车,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为0.25kw, 车速达到25公里/时后,输出功率不断减少至零;如果停止蹬踏,则这个过程持续更短。”此类助力车是被排除在产品认证之外的。

超出相关技术参数的智能电动车必须具备产品认证,并被归类于轻骑摩托车。因而,必须遵守与其相关的法规,如:(产品认证)佩戴摩托车头盔、制动能力、后视镜等。
4#
发表于 2007-5-23 10:46:33 | 只看该作者
电动自行车只是电动车中的一个小的分类,是用来替代一部分自行车市场的半机动化的非机动车,
    电动车的应包含,二轮、三轮、四轮、大型、特种车辆、及童车分类,如果按照现行的机动车的分类或自行车的细分其实应分为,属内非机动的电动童车、电动自行车、及其它机动类的电动三轮、电动汽车、电动火车,如按一般的发动机的标称对电动车应分为,非机动车的180W以下的,现在的限速是20KM/H,300W-800W的无人力驱动电动车,时速在20-60KM/H之间,现没有定位属那一类,大功率的电动汽车、电力机车。还有小功率的电动童车。
5#
发表于 2007-5-23 10:47:32 | 只看该作者
最近有关讨论 “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轻摩化 “电动自行车”的功过是非问题上。“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之争”与“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功过是非”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要想把标准的争论能得出一个有效的结果,必须澄清一些关键的概念问题。

     一、 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功过问题没有大的争议

     在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它是一种介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之间的一种车型,它的发展对电动车技术的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有人把这种车称为“轻型电动车”,我认为是很确切的。这种速度在20~35km/h,外形豪华,骑行舒适的电动车,如果能作为非机动车来管理,不要考驾照,不要戴头盔,深受消费者的欢迎。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个问题行业内没有大的分歧。我本人也希望交管部门能把这种电动车划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是,它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是事实,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它没有骑行功能。要解决这种车的上牌和上路问题,必须另辟途径,不能纠缠在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上来做文章。

     二、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不允篡改

     在1999年5月28日发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到,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在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后。人大常委会在审查交通法的时候,是以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来作为审查的依据的。其核心要素是“能实现人力骑行”,所以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不能篡改的。至于最高速度、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是可以探讨的,但必须服从于“能实现人力骑行”这个核心要素,同时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符合我国国情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这个定义与日本和欧洲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区别,这就是我国把纯电动的电动自行车也列入非机动车来管理,这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

     我国人口众多,人民生活开始步入小康。改善“行”的质量是人民的普遍要求。我国不可能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推广小轿车。一方面经济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道路建设、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都不允许。除了发展公共交通外,必然要保留个人便捷的交通工具——自行车。自行车作为辅助交通工具还将长时间存在,而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更新换代产品就有其发展的必要。

     在日本,虽然自行车也很多,由于公共交通非常发达,自行车只是短途接驳的交通工具,主要是用来解决住所到轨道交通之间的代步。在每个轨道交通站点都有比较大的自行车停车设施,所以在马路上没有我国那种自行车成群结队的场面。而且日本道路多坡度,电助力的电动自行车能使骑行者省力,所以很受欢迎。在我国的城市里道路一般都比较平坦,而骑自行车的路程都比日本的消费者长得多,在平路上进行较长距离的行驶,电助力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减轻骑行者的疲劳。所以把纯电动的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但是,不管是纯电动还是电助动都离不开保留骑行功能这一条。作为特种自行车, 如果失去了骑行功能还能称其为自行车吗?

     四、 轻型电动车不能代替电动自行车

     现在有人提出“轻型电动车是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等中小功率的低速电动交通工具”。希望用“轻型电动车”来替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电动自行车”,希望把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修订成“轻型电动车”的标准。这样,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上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从概念上来说,电动自行车是属于轻型电动车的范畴,就象电动自行车也属于电动车的范畴一样。但是同属于轻型电动车的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就在于“能否实现人力骑行”。正象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的一种,但它属于特种自行车,必须单独制订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不能套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所以轻型电动车是不能代替电动自行车的,同样也不能套用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

     五、要解决轻型电动车的上牌和上路问题,必须从制订轻型电动车的标准入手

     上世纪90年代,电动自行车第三次热潮掀起之初,受“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不能上路。有人利用公安部门下放的自行车上牌业务,自行给电动自行车上自行车的牌照。也有人叫用户买了自行车,先去上好牌,再改装成电动自行车。这些做法最后都被公安部门所查封。

     中国自行车协会不失时机的组织行业内有关单位制订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不久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有了标准就可以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让他们知道电动自行车是怎样的一种产品,为什么可以作为非机动车来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逐步从各个地方先后解决上牌问题,最后写进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在要解决轻型电动车的上牌问题,同样必须先制订轻型电动车的标准。我们也希望轻型电动车能列入非机动车来管理,这要看我们与交管部门协调的效果。在上海的历史上,相当于轻型电动车的“电力助动车”,曾经作为非机动车来管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孜孜不倦的努力,总是会有结果的。轻型电动车用电动自行车的名义上牌,的确是“名不正,言不顺”。

     喜闻汽车行业正在制订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系列标准,作为轻型电动车,必将有了自己的标准,我们行业中的企业应该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些标准的制订。随着这些标准的出台,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之争必将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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