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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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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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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3-19 09:20:07 | 只看该作者
斑马线应该设立为快速汽车的禁区。这点仍然不明确?
12#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1:13: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京声 于 2009-3-19 09:17 发表
斑马线内行人或非机动车被撞死的怎么判啊?

应包括在第六十六条内: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1:25: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京声 于 2009-3-19 09:18 发表


感觉不错!很有人性化!!!
不错。顶一个。

是呵,迄今为止这是国内最有人性化的省实施〝道〞法.如第50条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1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1:28: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京声 于 2009-3-19 09:20 发表
斑马线应该设立为快速汽车的禁区。

希望能把京兄这条加上就更完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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