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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电动自行车消费纠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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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7:4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动自行车日益普及,让消费者感到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很多烦恼。因缺少相关依据,在发生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时,无论是消费者或是消协工作人员,都深感无奈。不过现在好了,《河南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已于日前出台。近日在市消协看到,他们正将该《办法》发往各县(市、区)消协。
这份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家用电器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布实施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的通知》,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特约修理者的义务一一作了详细规定,并特别指出,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销售者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介绍其基本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及合格证等,当场验证商品编号。
该《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电动自行车。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退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至退货之日。需特别提醒的是,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这方面的投诉也明显增多。此前处理其消费争议时,没有相关依据,大多参考生产厂家制定的说明书和“三包”凭证,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现在有了《办法》,再处理类似纠纷时就会快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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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8 09:08:46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消费纠纷有“法”可依

所有没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合同我个人统称为
“霸王合同”。消协如果能秉公办事或许能成为消费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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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16 15:13:03 | 只看该作者

[转帖]电动自行车消费纠纷有“法”可依

下面引用由YANGSH2005/06/28 09:08am 发表的内容:
所有没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合同我个人统称为
“霸王合同”。消协如果能秉公办事或许能成为消费者的福音。
比如某些条文合同(指印制好了格式):用水合同、用电合同、用气(暖气、天然气)合同
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3 17:50:03 | 只看该作者
消协如果能秉公办事或许能成为消费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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