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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单车被罚无法律依据?邕城四市民状告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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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7:0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骑电动单车被罚无法律依据?邕城四市民状告交警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8月21日讯(记者黄康温 实习生梁蔚筠)南宁市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规定出台后,引起不少市民的强烈反应。一些市民认为这个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决定用法律的手段来为电动自行车讨个公道。今年7月25日,郑伟忠、钱井梅、黄立善、曾明雄等4位市民,分别向城北区法院、新城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状告对象是南宁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二大队和五大队。
这4位市民都是电动自行车的用户,2003年6月11日,郑伟忠骑电动自行车在南宁市城北区的道路上行驶,被交警三大队的民警扣车,并处以5元人民币的罚款。钱井梅、黄立善、曾明雄等也分别在新城区道路和江南区道路骑电动自行车时被交警处以同样处罚。这4位市民觉得“很冤枉”,同时认为交警的处罚判决书“不合法”,于是他们分别向辖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消违法扣押电动自行车的不正当行政行为,返还原告的5元罚款及拖车费20元、保管费6元等损失。日前,3家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4位市民的委托人之一、广西法学会法学专家张广远认为,南宁市交警处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所依据的法规是南宁市政府南办(2002)5号文《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这一补充通知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助行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规定是明显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为这一“补充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也未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投票通过,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应有法律界定,其能否上路行驶也应有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讨论投票通过,不是南宁市政府一句话说不让骑就不准我们骑,更不是交警支队说声罚款就随意处罚。”张广远先生说。
  同时,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只有对社会有危害的事物才应被禁止,任何禁止性行为都必须诉诸法律。如果要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其理由只能是电动自行车危害社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南宁市交警部门通告宣布电动自行车禁行和对违反者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既然违法,理应撤销。”张广远说。
另一委托人、法学专家李平认为: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均有营业执照,所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是经过国家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不是在自行车上非法拼装、加装机动装置的拼装车。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拥有合法的生产手续,国家允许生产,还为此制定了国家标准(GB17761-1999),因此电动自行车是安全、可靠的,不应被禁止。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1997)39号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同意“健力鑫”电助力自行车按自行车管理的批复》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按自行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试用期为一年。如国家有明确规定即按规定办。”目前国家没有禁行电动自行车的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自行车管理办法来执行。
  很多市民向广西法学会的法学专家反映,电动车是他们花了数千元钱买来的,该产品最大的功能就是行驶。国家批准生产,南宁市不允许上路行驶,“很没有道理”。因此,很多市民想到用法律的手段来为电动自行车讨个说法,张广远和李平决定义务为这些市民全权代理诉讼。“不管这场官司能否打赢,我相信这能给政府一个触动。”张广远说。
人民网广西视窗讯    南宁市“禁摩”行动已经告一段落。然而,邕城另一群“有车族”——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们,却仍在犹疑之中:他们可以买车,但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路就成了违章者。在这种尴尬局面下——
    2002年1月10日,南宁市政府下发《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其中有这样一条与摩托车无关却又颇引人关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当日零时起,所有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在南宁市市区道路行驶,均被视为违章行为。
    到2002年7月10日,没有任何牌照的1万多辆电动自行车被列为重点查处对象。
    往日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南宁街头优哉游哉行驶着的1万多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突然发觉:自己已经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骑车人:骑电动车图个方便
    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消费群体为中老年人,特别是中年妇女上班族。时下,能买得起小轿车的人毕竟是极少数,现在摩托车又禁止上牌,而骑自行车对众多中老年人来说,体力消耗较大。因此,电动自行车自然而然受到众多中老年人的青睐。一家专营店的梁先生说:“年轻仔是不会买电动自行车的,因为搭女朋友不威风。电动自行车20公里的时速,最适合中老年人。”
    “图个方便!”这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记者在采访中正好碰见张老太在亲戚的陪同下到专卖店看电动自行车。她告诉记者,自己年纪大了,摩托车、自行车都不方便骑了,“选来选去还是电动自行车适合我。”记者问:“今后不准行驶怎么办?”张老太说:“电动自行车主要是代步,平时买个菜什么的方便。如果到市区就当自行车骑呗。”李先生和张老太有同样的想法,他准备给妻子买辆电动自行车:“我们住在手扶拖拉机厂,她要到长土罡岭上班,这路段应该不在限制中,买个电动自行车上班就方便多了。”
    张老师是南铁一中的教师,为了上下班方便,她前年就买了辆电动自行车,“骑起来很轻松,很方便。”对于限制电动自行车,不少“有车一族”一时还难以理解:电动自行车没有尾气,车速也不高,造成交通事故的机率远远低于摩托车,怎么就不准骑了呢?
    这一问题的提出说明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回收问题并不重视。当告之这些电池会造成环境污染时,很多人表示从未听说。
    商家:徘徊在进退两难中
    7月30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电动车大世界”、“白雪电动车”、“名优电动车总汇”等几家电动自行车专营店,店里几乎都是一片冷清景象。一些店主把每辆电动自行车的价钱降低了三四百元钱,仍然吸引不了市民的目光。问及近期的销售量,店主们无不摇头叹息:限制前一天卖三四辆是常事,而现在“几天卖出去一辆就算不错了”。“名优电动车总汇”的林店主无奈地说:以前旺季时,一天能卖出六辆,心情特别好,每天都请店员吃夜宵。“而‘限动’政策一下,市民都不愿意花两千多元钱买堆废铁回去干放着,我们现在已经开始亏本了。”
    据了解,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研制出电动自行车。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我国电动车业当时没有形成气候。随着电动自行车车技术逐步成熟,从1998年开始,短短三年多的时间,我国电动自行车厂家已发展到300多家。电动自行车1998年投放南宁市场,在下“禁令”前发展一直呈上升态势。今年年初开始,整个南宁市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开始直线下滑。
    交警:电动车属非法车辆
    南宁市交警支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供了一份“关于南宁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问题的反馈”。在“反馈”中,解释了南宁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律依据:
   一、目前仍在执行的1988年3月9日经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无疑属于自行车,安装了机械动力装置之后,按《条例》规定,这类车辆应视为非法改装车辆,属于禁止之列。
    二、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条例》规定禁止的车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一直以来就没有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业务。因此,电动自行车不具有上路行驶资格。按《条例》规定,目前在南宁市道路上行驶的这类车辆全部为黑车黑户,其上路不合法,更不受法律保护。
    电动自行车上路还带来一系列交通问题,如抢道、占线行驶,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不到肇事者等等。因此,不管是从确保南宁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和道路的安全畅通来看,还是从遵守法律、依法治市的大局来看,南宁市委、市政府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决策都是正确的、合法的。
      专家:期待“开禁”不明智
    桂林工学院一位教授认为: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与否,主要是根据不同城市交通状况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南宁市目前的机动车占道面积跟不上机动车发展的速度,在这种情况下,禁摩势在必行。至于电动自行车,其定性目前仍有很大争议。更重要的是,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和统一科学合理的时速设计。此外,电池的回收处理环节也要加强。
    今年年初,在广西科技活动周学术讲座上,自治区交通畅通工程专家组副组长、南宁市政府城建顾问周同雷指出:南宁市目前的道路总量要解决现有机动车辆的畅行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世界各国城市的共识,因为一个城市发展公共交通要比发展其他个体交通划得来。同时,公交是一个保本微利行业,要大力发展公交,必须保证一定的载客量。这就需要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个体交通工具进行强制限制。
    从全局角度看,电动自行车与南宁市的交通状况尚有不适应之处。据有关人士分析:目前“限动”的成本比激活电动车销售市场后再对其进行管理的费用要低,“开禁”的时机还没有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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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除上海、苏州、南京等少数城市外,消费者所购的电动自行车都上不了牌照,但大都没有限制销售。
    7月31日,北京市政府宣布:北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理由是:电动自行车频繁、快速处于变换行驶路线的超车状态,对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的正常交通会造成很大干扰。同时,由于其车速较高,刹车稳定性差,对于速度较低的自行车和行人易造成安全威胁。与机动车混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自身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环境保护也是重要因素,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所用电池约70%是铅酸电池,30%是镉镍电池,并且使用寿命一般为一至两年。由此每年产生的大量废旧电池,会形成严重的污染隐患。
    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日也宣布:在道路上驾驶电动滑板车是违章行为,交警要依法对其进行坚决取缔。据有关部门检测,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从城乡居民的观点看:住在地级市城区的居民,对电动自行车的支持力度最大,支持率达94.71%,仅有5.29%的人持反对意见。城镇居民支持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人,也超过九成(91.42%),反对者占
            8.58%,农村居民支持者占88.68%,反对者占11.32%。有近六成(57.56%)的被访者认为是需要登记上牌的。因为登记上牌,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也只有登记上牌,才能给电动自行车一个“名分”。
                上路行驶是大势所趋
                建议持证进市场销售
                厂商代表:程光明 上海永久电动车南宁区域代理商总经理
                            给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符合国情顺民心。电动自行车零排放,体积小,占用道路资源少的优势是有目共睹的。从区外情况看,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大势所趋。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今年初出台了《关于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工作的通知》,正式解禁电动自行车。广西应制定出有利于发展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准许电动自行车在全区道路上行驶。
建议进入南宁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经过我国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报告。
建议以限制取代禁止
条款方案二比较合适
运输界代表:凌冠昌 广西超大运输公司安全技术部
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建议以限制措施取代禁止令。如果加强管理,出台限制性措施,其负面影响是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电动自行车较自行车速度快,且数量越来越多,交通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大,如果实行登记,有助于规范管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电动自行车的购买、管理、上路等立下规定,车主如果不守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严格执法,电动自行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会减少。
所以我认为本条款方案二比较合适,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应解除电动车禁限令
通过部门登记可上路
公民代表:陈克新 退休干部 南宁市青秀区南湖小区居民
从法律上说,电动自行车是完全可以上路的,是有国家法律保障的。从道理上讲《交安法》明确地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其主要目的是让老百姓出行有一个方便、快捷、经济、省力的代步交通工具。从感情上讲它是百姓赖以生存的交通工具,是解决工薪族上下班的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
我认为全区应解除对电动自行车“禁”和“限”,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发牌,就可依法上路。
电动车上牌没有意义
担心妨碍交通不恰当
公民代表:谭崇添 广西富丰集团公司职员
就南宁市的情况而言,摩托车已被限制,多数人买不起汽车,自行车又费力,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担心电动自行车对交通造成妨碍,那是不恰当的,电动自行车的增多,并不是在现有自行车保有量的基础上增多,而是坐电动自行车的人放弃了自行车选择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的保有量也随之下降,因而妨碍交通之说是无道理的。
新法出台提供了依据
地方机构无权力禁止
大学生代表: 宋仕银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非常有必要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为电动自行车上路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是该法将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挂牌登记管理并允许其上路的决策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市民的合法行为,地方机构都没有权力禁止或限制,不让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理由之一就是导致交通拥堵且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汽车、电动自行车甚至行人都有责任,为什么只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受到青睐
                但确实存在交通隐患
起草部门代表:李力平 自治区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电动自行车作为新的一种城市交通载体,因其成本低(相对摩托车),不用另行缴纳车船税、购置税以及养路费等费用,且驾驶方便,不用考取驾驶资格就可以上路行驶,因此受到广大群众青睐,而且电动自行车上路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也会给城市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问题:一是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二是二次污染问题。所以在《条例》草案中制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二: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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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01:07:21 | 只看该作者

骑电动单车被罚无法律依据?邕城四市民状告交警

[这个贴子最后由junren在 2007/04/05 04:34pm 第 4 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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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总理指示  搞活衣食住行
尊重民警劳动  熟知交通规则  
和谐城市交通  规避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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