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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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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00:5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5 01:19am 第 5 次编辑]

……这起官司始于2005年10月31日。这天上午,广东中山市民杨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中山市的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中山市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的交警拦住。交警称杨先生骑的车为“机动车”,并以杨先生不能出示驾驶执照为由将车辆扣留,并要其交纳罚款。  据杨先生反映,中山市至今未就电动自行车的地位和登记问题制定具体规定,导致广大电动自行车主无所适从。
  杨先生认为,其当时所使用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交警以“无证”作为处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杨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交警部门行政处罚错误,并返还其车辆,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交警部门则认为,杨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交警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做行政处罚也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虽然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但“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杨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脚踏、不能踏行,其外形与女装两轮摩托车相近,经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因此不属于“非机动车”。
  法院认为,杨先生称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的意见,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维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2005年10月31日扣留原告电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行政赔偿请求。
[B]
中山市法院的该判案法官真搞笑:怎么连最基本的概念也会弄错了?
什么是机动车?机动车的概念目前已明确指的是强机械动力车。
那么什么是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概念,虽然它包括了以纯劳力为动力来源的自行车和脚踏三轮车,但并非必须有脚踏装置的车才是非机动车。就是说,不能用有没有脚踏装置来界定机动和非机动车的界限,除了人力车属于非机动车外,尚包括弱机械(含电池)动力驱动的车辆。而我国从来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或法规规定,可以以有没有脚蹬来界定它是不是机动车。
国内地多数发达工商业城市群体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交通管理实践,对这个界定标准早有定论。即凡是汽车、标准摩托车这类强机械动力车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此外的弱机械动力车辆(含中下等级功率的电池动力车辆)均早已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例如属于弱机械动力的车辆包括:非标摩托车(轻骑)、燃油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燃气助力车、轻型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这些一律划入非机动车范畴。它们的行驶路线和道路类型,均纳入非机动车道路行驶和管理。长期的交通管理经验也证明,这样划分才最合理。
从这个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合理的界定标准看,中山市法院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予以修正。对中山这些车辆工业和交通管理并不十分发达的中小城市而言,遇到同类问题时,就应当按既定标准和习惯做法进行参照执行才合乎情理,不应当、也没有理由自己来随意定一个新的界定标准。如果中山市的法院不看全国成熟的规则习惯来判案,仅按想象用脚蹬来划分界定,只会暴露出这位法官的无知和孤陋寡闻,这样岂不是要让世人笑掉牙?因为根据国内行业习惯,杨先生骑行的车属电动自行车或是轻型电动车,即非机动车范畴,而决非机动车。法律应该是全面的,更是极其严肃的,象这样随意主观臆想来判断此案,法律岂不是可以随意更改规则?显然这样对法理不公,对原告的权益也就很不公平。如果坚持不改的话,难免令人们感到这个法官的屁股也坐歪了,难免令人们怀疑其中幕后是否存在着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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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12-15 12:07:21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找出理由,找出论据,支持车主上诉。
3#
发表于 2005-12-15 12:46:25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素质有待提高。
4#
发表于 2005-12-15 13:20:05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参数为: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的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
5#
发表于 2005-12-15 13:43:55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但是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说该车是机动车。那么交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办理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驾驶证来针对该车呢?如果不能提供就说明当时扣车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规扣车。如果警察扣车理由是由于其违法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性能指标的规定,那么扣车是合法的。
6#
发表于 2005-12-15 13:44:27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标准代表了官老爷的观点,彻头彻尾表现了眼中无民生无民主无创新的嘴脸。官有高档小气车座,见不得百姓骑个车,不论摩托还是电动车。电动车是创新,电动车是革命,没有创新,社会就没有前景。发达国家的标准是企业参与制定,先有产品,后有标准,中国是先有标准,后无产品!谁最能代表老百姓的利益,不就明了了吗?
7#
发表于 2005-12-15 14:00:59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谁主张举证,你要证明是机动车就要拿出证据,我们先不管它到底是不是非机动车.如不能证明,只能算个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按疑罪从无处理,无罪释放!
8#
发表于 2005-12-15 14:08:27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国家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首先我们要看电动车是否有自行的能力,即是否可不借助其他能源方式,脚踩骑行。这个先生使用的车子没有脚蹬,试问如何骑行。他的车子当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只能归于电动摩托车,对于电动摩托车国家可没有规定为非机动车,所以这个法官没有和法律开玩笑,倒是楼主该把法律仔细研究后再说。
9#
发表于 2005-12-15 14:15:13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楼上的,只能算违规,你说是机动车,请拿出机动车的理由,按国家道路交通法,我相信大陆哥全是机动车,都超过了15公里.自行车也是机动车,很多骑自行车最大时速都超过了20公里.
10#
发表于 2005-12-15 14:16:57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试问大家一个问题,目前有许多工厂生产外形酷似电动自行车的燃油车(电池盒就是油箱),这样的车子是否属于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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