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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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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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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5-12-15 14:24:0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仁者无敌2005/12/15 02:00pm 发表的内容:
.如不能证明,只能算个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按疑罪从无处理,无罪释放!
兄弟你太激动了,没有抓人呀。呵呵
12#
发表于 2005-12-15 14:25:02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如果真的要把电摩算成机动车,那真有点冤,电摩跟汽摩真的没法比.汽摩能上珠峰,你电摩连上小坡都吃力,汽摩能载二三个人,你电摩搭一个人都累,还怕伤电池,如按机动车管理,对这个行业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电动车的发展,如列成机动车,那又有好多人去买呢,规模都上不起来,还发展个屁,国家对这个政策要慎重呀,弄不好,要后悔的.其实电动车并没有引起多大问题.出了形象和收不到钱以外.
13#
发表于 2005-12-15 14:27:40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仁者无敌2005/12/15 02:15pm 发表的内容:
楼上的,只能算违规,你说是机动车,请拿出机动车的理由,按国家道路交通法,我相信大陆哥全是机动车,都超过了15公里.自行车也是机动车,很多骑自行车最大时速都超过了20公里.
说得好。
按照目前得标准来看,几乎所有的电动车全部违规。【实话实说】里面倪先生已经很明确的阐明了目前电动车的现状。
14#
发表于 2005-12-15 16:05:23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说法有点免强。
法律说的是设计速度,不是实际速度。
15#
发表于 2005-12-15 20:33:48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johnny20022005/12/15 04:05pm 发表的内容:
这个说法有点免强。
法律说的是设计速度,不是实际速度。
难度实际速度还会大于设计速度?不知道您这个逻辑怎么得到的,请共享一下.
16#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5 21:32:0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5 11:57pm 第 5 次编辑]

[color=#006400]
楼上的这位大有偷换概念之嫌!实际速度属于管理范畴。而设计最大速度决不是限制行驶最大速度。限制行驶的最大速度是管理者根据不同地段定下的规矩,是可变的。你总不能把电动车出厂的时候就限死在某种人文管理的速度上。
设计中的最大时速,到底应该怎么定,这简直是一个中学生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身材高低与门框制作高度的关系问题。门框高度一定要保证使用者全部都可以顺利通过。而使用的时候,人就可以有高有矮。现在就有这么些假装不懂的人,利用人们的不了解真相,死咬着电动自行车表盘上的“最大速度”超标准了而不放松,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这个表盘最大速度(厂设计最大时速)是不能限制过死的。倪总所说的全部产品超过了标准,仅指它表盘上的最大设计速度超过了20公里。而不应该是指它的设计行驶最大时速,后者应该由管理者和使用者来控制,而不能由厂家来定。厂家设计出最大速度超过上述标准是无可指责的。厂家制造的最大速度是不能限死的,正如门框不能按照某个人员的身高限死一样道理。实际道路中最大时速限制,则是根据不同的地段、城区环境来选择最高值而定的。试想你能想象小羚羊电动车,在南京路上骑行的限制速度应当和无锡郊区行驶的限制速度一样?恐怕世人要笑话了。
正如家里有个高个子达到了1.80M的个头,难道门框在装修的时候就必须按照1.80M来做门框吗?谁都知道,这门框的最大设计尺寸,不应当等于家人的最高尺寸,而应该略高才合理。
电动自行车也是如此。厂家设计到最高时速为30公里,或者45公里,它高过了交警规定的20公里标准,其实这是极其合理的,因为它证明车辆在用户需要的时候,可以达到这个高速——而没有结构上的安全问题。至于你在实际使用中选择多少时速,那就是用户们应当自觉遵守的问题,例如在重要主街上应按照时速18公里行驶,而在人烟稀少的郊区,还这样拘泥,就是奇怪了。你不能因为,在国内大中城市只要存在某几条限速为18公里的道路,或者市中心区域。就非要逼着厂家把最高的时速定在区区这几条街道的最高速度上。这样做法是愚蠢的,因为他们竟然不懂得电动车是一种商品,不可能分成:市区中心使用型、郊区使用型和农村使用型!正如你不可能把中华牙膏的牙膏出口,按照牙刷的大小宽窄来做,而出产口径不同的牙膏!因为牙膏厂老板懂得,当需要牙膏少的时候,人们完全可以把牙膏挤出来短一点来到达目的,而无须多做牙膏的品种。可见这些道理是多么的浅显,这实际是个极大的误区,实际上现在大多数局外人,包括倪捷老总那天在电视台都由于谦虚而陷入了这个误区。厂家实际并没有错,错的就是交通管制部门已经将这个限制速度的责任,巧妙地推委到了厂家的头上!厂家不可能把南京路上的标准速度作为所有产品的最高时速。因此这些无理的指责,实际上也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17#
发表于 2005-12-15 22:33:0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5 09:32pm 发表的内容:
楼上的这位有偷换概念之嫌。实际速度属于管理范畴。而设计速度决不是实际速度。设计中的最大时速,到底应该怎么定,这简直是一个中学生的问题。现在就有这么些假装痴呆的人,利用人们的不了解真相,死咬着电动自 ...
1。偷换概念之嫌 2。纯粹的痴呆症 3。中华牙膏
你平时和人家说话也是这么说的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想你可能是个不受欢迎的人。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技术参数为: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的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
我们不谈实际,我们先谈法律,根据上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你厂家超出了就是违规,这个我想小学生都看得懂吧。
然而,实际上正如你说的,现实中不可能做到,在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里面倪先生已经很明确的阐明了,人家电动车厂的董事长都承认在设计速度以及自重都已经超出了,现在倪先生很后悔,并且提出要修改相关法律相关内容。已经很明了的事难道我们还要为这件事争论吗?
我上面的帖子的意思是一个逻辑性的问题,电动车的实际速度怎么可能超过设计速度呢?当然这个要排除使用脚踏和下坡等外力因素造成,从逻辑角度来看实际速度是不可能超过设计时速的。而您却使用了什么痴呆这个词?我真希望我误会了你的意思。
另外,你举的几个例子我觉得很好笑。什么农村啦,城市啦,更可笑的是什么限速18公里,你这个数字哪里来的,哪条非机动车道上面有限速交通标志?哪条法律法规有限速规定?你看到哪位警官在非机动车道上抓超速违章?至于牙膏的例子就不想说了,我看了几遍也没看懂这个和电动车有何关联,无非就是量由自己掌握,电动车也如此吧。对吧?但是我要说的是牙膏没有法律来规定出口直径,其只要做到质量达标,数量购份就行了。(他如果肯多超出些标重我倒是很欢迎)
最后,我要明确指出目前法律规定的设计时速与重量是与现实中不合实际的,这个的确需要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重新审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电动车真正的合法化。否则,我们的车,包括我的艇王都会在整顿范围之内。
结尾,希望兄弟以后说话不要太激动,意思看看明白再说。尽量不要用损毁,贬低,挖苦等字眼讨论话题,我们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可以交流电动车技术,共享经验与体会来达到共同的目的与乐趣。如果搞得火药味十足也就让别人来看热闹了,自己捞不到什么好的。您再去看看KK99的签名吧,人家可深有体会。


18#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6 00:11:5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6 00:17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flyman2005/12/15 10:33pm 发表的内容:
1。偷换概念之嫌 2。纯粹的痴呆症 3。中华牙膏
你平时和人家说话也是这么说的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想你可能是个不受欢迎的人。
  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道路交通安全法 ...
[color=#8B0000]
轻型电动车不会等于电动自行车的。所以第一条你就弄错,难道电动自行车标准可以使用在一切轻型电动车上去加以限制吗?如果你回避现在国内大量出现的轻型电动车包括它的广大市场的话,岂不是在那里视而不见和作茧自缚?一种市场欢迎的新生交通工具出来,就拿老的框框去套它,然后就认为它违反了这个法规违反了那条法律,这不是一种好的行为。
第二条更加费解,你竟然看不懂电动车购买回去以后,用户完全可能在各种不同的道路上去行驶???如果谁做的电动车竟然可笑地把最大时速限死在15~20公里上,可以肯定这样的书呆子产品是没有用户欢迎的!因为这样的电动车,只适合在警官们眼皮底下的主要限制道路上去行驶。这样的电动车当然不受用户的喜欢。
第三条,标准是人定的,如果定错了,就必须立即改掉而不应当介意那么多的面子或是其他什么得失问题。亡羊而补牢是永远不会嫌晚的,因为市场永远有耐心等你拿出最好的标准和最好的法规来,市场也永远有耐心等厂家拿出最合乎道理和逻辑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所以不必要害怕说错了话,更没必要后什么悔。道理十分简单——大家都是面对一个新生事物,大家都在游泳中学习!怕的是错了还不改正,更怕的是别人一说话(哪怕是别有用心的话)也足够让你唯唯诺诺地不敢坚持真理了。
最后,上面文中语气如果存在中不当之处,我愿意向大家道歉。不过我的本意是不要随便承认反方无理的指责。其实现在各地无论是封杀电动自行车,和攻击轻型电动车,他们的目的都是很雷同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市场经济时期,对新生交通工具的发展方向,不要人为地限制太死,切忌限制太多了。例如轻型电动车要是该死的话,那就让时间去考验它,而没有必要由自己行业内的人员去助纣为虐地人为地消杀它!
记着:我们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积极寻求最佳的解决协调方法才是唯一明智的。

19#
发表于 2005-12-16 09:37:1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6 00:11am 发表的内容:
轻型电动车不会等于电动自行车的。所以第一条你就弄错,难道电动自行车标准可以使用在一切轻型电动车上去加以限制吗?如果你回避现在国内大量出现的轻型电动车包括它的广大市场的话,岂不是在那里视而不见和作茧 ...
以上我基本没有意见,但是很显然的是你这个话题发错了对象,你这些话应该对某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交通机关说,你针对我说仿佛你在反驳和你一条战线的人,这一点我非常惊讶。
我们先不谈目前的实际,而谈目前的法律,根本就没有定义你所谓的什么轻型电动车和什么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法仅仅有电动自行车这个名词,那么就应该将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归入此列,本起官司就是这样以电动车败诉的。关于这方面我想你不会还有意见吧?(先不要去反驳这个宣判是对与否,我们假设判决合理合法。)在法院做任何判决前都要认定适用哪条法律法规,因此法律的条文是给我们最大的保障。因此,当前之急是要修正目前的相关法律,取得所有电动自行车的合法化。
我所说的是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当前电动车的实际状况,我们其实非常的弱势,政府一旦施加高压整顿政策我们也是基本没有办法的,珠海和海口就是个典型例子,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在不久的将来根据市场与实际完善目前的相应法律规范管理,让我们买得放心,骑得踏实。
最后接受你的道歉!
20#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6 12:30:45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winding在 2005/12/16 12:47pm 第 2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flyman2005/12/15 01:43pm 发表的内容:
但是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说该车是机动车。那么交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办理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驾驶证来针对该车呢?如果不能提供就说明当时扣车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规扣车。[B]如果警察扣车理由是由于其违法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性能指标的规定,那么扣车是合法的。[/B]
[color=#008B8B]
杨先生骑行的属于没有脚蹬的轻型电动车,而轻型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符合法规的。至于现行法律还没有轻型电动车的规定,那根据法律最基本的法则:即“法无禁止不为罪”原则,任何一个新兴无害的工具出现,在合法程序对其论证之前,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其进行打压和封杀。不轻易打压新生无害事物,这就是法治社会基本准则。而电动自行车即使现行已有法规,它也不等于可以包揽代表所有的电动能源车辆,而由其来定义所有的非机动车。所以我认为依据这点来扣车就是违法的,至少是一种不合法理的行为。既然不合法理,警察随意扣押杨先生并没有违法的车辆,就是一种儿戏的越权行为,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说这位法官大有玩弄法律嫌疑的原因。
作为电动车利益的维护人,我们应该站在维护新生事物的这一方面,维护公理的一方,而不是动辄附和少数人强权方对于电动车新型交通持打击的态度,这大概就是我和你的意见看法的分歧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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