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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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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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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5-12-16 13:28:47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这个贴子最后由johnny2002在 2005/12/16 01:32pm 第 1 次编辑]

flyman:
实际速度,一个自行车下坡路上你也可以超过40km/h的,不好说了。
22#
发表于 2005-12-16 13:36:4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大家在这里绕“轻型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关系,实际上法律上定义十分的明确,比如说:三包和三保就不是一回事。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没有提及“轻型电动车”,请不要把概念延伸。
23#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6 15:03:22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现在看得十分清楚,杨先生骑行轻型电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根本就没有违反基本的法规。而中山交警竟然以他骑行的车不象电动自行车为由处罚他,是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中山的这个法官就更加可笑,竟然自己没有分析头脑,只跟着无知的警察后面认定杨先生的车违反了电动自行车标准,其实这个法官第一个失职错误就是根本不懂电动车的分类(电动车并不一定都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他的错误最主要就是“有罪推定”——即认为只要是他没有见过的工具,天生就是违法的——大错而特错了。
24#
发表于 2005-12-16 20:59:17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johnny20022005/12/16 01:28pm 发表的内容:
flyman:
实际速度,一个自行车下坡路上你也可以超过40km/h的,不好说了。
请仔细看我上面的帖子,这方面我已经陈述了。请搞清楚什么是设计时速和实际时速的概念。
25#
发表于 2005-12-16 21:16:28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下面引用由winding2005/12/16 12:30pm 发表的内容:
杨先生骑行的属于没有脚蹬的轻型电动车,而轻型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符合法规的。至于现行法律还没有轻型电动车的规定,那根据法律最基本的法则:即“法无禁止不为罪”原则,任何一个新兴 ...

你我意见的分歧根本不是这样,而是你错把我当成抵御电动车的类型,你可以搜索一下我以前发的贴,你的回复和我有很多相同的一面。
我这里是用冷静的头脑,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评论。在本案中就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所适用而造成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来判断而造成的电动车败诉。说来说去,如果不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这个麻烦以后有的是。并且更为麻烦的是,在这种争议较多的案件中,第一次的判决结果会变成第二次的典范,这个已经成为了惯例。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其原则就是不要被别人抓到把柄,然而目前这个情况非常不乐观。政府和交警方面可以利用当前的漏洞随意处理我们,我再说一次,我们是弱势群体,要想在这方面保护自己真的很难,海口当众销毁的1000多辆电动车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目前没有搞到你我的地方仿佛感到很遥远,但是如果真的有一天在你我的地区发生了,你我又能怎么做呢?你再硬也硬不过官方的,就算你有熟人或有关系在里面可以解决,但不能代表全体电动车用户。
最后期待政府给我们电动车用户一个和谐发展。
26#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6 22:30:30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现在看得十分清楚,杨先生骑行轻型电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根本就没有违反基本的法规。而中山交警竟然以他骑行的车不象电动自行车为由处罚他,是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中山的这个法官就更加可笑,竟然自己没有分析头脑,只跟着无知的警察后面认定杨先生的车违反了电动自行车标准,其实这个法官第一个失职错误就是根本不懂电动车的分类(电动车并不一定都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他的错误最主要就是“有罪推定”——即认为只要是他没有见过的工具,天生就是违法的——大错而特错了。
27#
发表于 2005-12-16 22:45:13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那天如果有位聪明的老兄自己搞个飞碟款的电动行走器在悬在路上半空中时,可能空警又要来管了。
28#
发表于 2005-12-16 22:47:19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不管判的正确还是错误,有一点是肯定的,杨先生,也是我们输了这场官司。我们再怎么骂他们也没用,要想挽回就必须法律定义。
29#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7 01:12:34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就算它法官赢了这场官司,但是它输掉了人格和法律!法官的道德和良心给狗吃掉了!~~
30#
发表于 2005-12-17 01:38:25 | 只看该作者

中山市的这名法官在和法律开一个大玩笑?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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